我国交通公路质量监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1-06-10     字号: [小] [中] [大]

 

目前,投资主体为国家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工程),主要采用的是“大业主,小监理” 的管理模式,建设体制与监理体制的重叠,直接导致工程的进度、投资和管理失控。尽快建立符合政府工程的建设和监理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部门重点关注的焦点问题。

业主方、监理方和施工方是建设市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是以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合约关系。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他们在合约条件下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综合。同样,他们的利益关系和行为活动,也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国内外先进经验的比较、建设体制的基本要素分析、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的对比和建设体制和监理体制分离机制的贡献率测算,可以看到采用业主方和监理方分设的建设体制,即建立业主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三方协同运行的规范,能够充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发挥三方各自的最大优势,从而提高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优化人力资源、确保工程目标。所谓“业主方和监理方分设的建设体制”,其主要内容是业主方将原有的质量控制制定、审核、监督,进度计划制定、监督,发送监理通知、指令,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和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等涉及进度管理、计量管理、变更管理、质量控制与管理、安全管理等职能,交给监理主体来执行,同时收回了其原有的环保监督和现场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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