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国内中高端消费群体持续扩大,消费需求升级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卓越品质和良好体验的追求形成热潮。然而,我国质量整体状况不高,质量创新不足,消费者对国内市场缺乏足够信任,导致“供需错配”问题长期存在,使得我国部分消费力无法转化为我国经济发展与转型所需的内生性动力。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我国工业产能全面过剩,工业产能利用率长期低于80%,甚至在某些领域开工率长期不足70%;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不再是对价格敏感,而更多地是对质量敏感,尤其是对质量安全敏感,海外购热潮从2010年的540亿美元快速上涨到2015年的215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0.91%与2.03%。因此,应加快建设质量创新体系,营造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化解“供需错配”问题。
正确理解质量创新的科学内涵
质量创新就是以既有或新的创新模式,包括技术创新、人才创新、管理创新等多种方式重新构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生产者通过一种或多种创新手段与方法实现产品或服务固有性能的不断提升,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除供需间的对称差。因此,质量创新体系建设应以市场为基础,以消费者为中心、生产者为主体、社会团体为延伸、政府政策体系为保障、重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为关键,化解“供需错配”问题。
质量创新体系应以消费者为中心
著名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明确指出一个地区有多么挑剔的消费者,这个地区的产品就会有多么强的竞争力。瑞士、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之所以有强劲的国际竞争力,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创新体系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挑剔的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及话语权驱动生产主体不断地提升产品品质。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的话语权与挑剔程度都有较大差距。例如,我国消费者QS标识认知率低于73%、CCC标识认知率低于28%,质量维权率不足5%。目前,我国消费需求结构已经从复制型、排浪型转向个性化、多样化、健康化。质量创新体系只有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思想,才能驱动各种要素资源围绕消费者为中心高效配置,才能真正激发生产者的根本属性,以满足我国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减小供需差,同时提升生产者的盈利能力。因此,应通过消费者质量知识教育与普及提高消费者质量基本能力,通过消费者集体诉讼、赔偿性处罚、高奖励和保护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化解质量维权“成本-收益”不对等问题,提高消费者维权率与话语权,真正确定消费者在质量创新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以生产者为质量创新体系的主体
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让每一个生产主体能够发挥其市场主体地位,形成具有创新的内生动力。而生产者作为市场供给侧主体只有通过产品不断的质量创新或提升才能获得更高的价格与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高利润回报。而发挥生产者质量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本就是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应大幅度降低质量规制水平,尤其是一些不利于市场公平性的审核审批、认证认可与监督抽查。迫使生产者只能通过市场竞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高质量产品,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许可或审批来证明自身的质量水平。只有不断地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才能真正发挥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建立起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质量创新体系,促使我国企业家群体从制度型企业家向创新型企业家转型。才能摆脱我国目前供给侧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困境,转向以价值竞争的良性局面。
质量服务机构应从“政府型”转向“市场型”
虽然从质量信息距离角度来说,消费者是距离最短的主体。但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作为质量的供需双方,质量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而且消费者天然地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就需要包括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咨询等质量社会机构提供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权威可靠的质量信号消除质量信息不对称,促进交易的有效形成。这包含两层含义,一者为消费者提供简单可靠的质量信用信号,从而建立起消费信任;二者为生产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消费者质量需求信息,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创新能力。但是,目前我国约2.6万家质量服务机构中超过80%的机构属于政府型的事业单位,其组织属性就决定了其主体职责不是为市场提供权威可靠的质量信号促进交易,而是成为政府的质量规制提供技术支撑,限制了生产者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因此,质量服务机构必须转向“市场型”,只有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质量服务机构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充足可靠的质量信号,才能促进生产者不断的质量创新,消费者质量能力不断提升,从而高效地促进交易,最终促进质量创新体系的形成。
政府质量规制体系应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形成以《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产品质量法》、《节约能源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0部法律为核心、13部行政法规为主干、191部部门规章为基础、20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质量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成覆盖全部学科领域的183项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0万余项;同时形成以国家级技术机构为龙头、省级技术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为骨干、县级技术机构和常规实验室为基础的检验检测体系,形成了“不断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为核心的“生产型”质量治理模式。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与科学技术的升级,政府与生产者间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度不断加大,有限的政府无法有效监管市场上生产者的所有生产行为,必然导致部分生产者存在侥幸心理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法生产,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市场消费环境不断恶化,进而导致政府不断加强质量规制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政府在质量治理领域实际承担着无限的质量责任,导致质量规制水平上升并没有促使生产者的质量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加大了生产者的成本,限制了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都能清楚地表明,在质量信息距离上,消费者是与生产者信息距离最短的主体。不仅表现在所有的产品最终都被消费者消费,消费者可在消费前、消费过程中及消费之后,通过自己的判断与体验,对产品进行监督并且影响其他消费者。还表现在消费者可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当消费者拥有较高的质量素质及话语权时,理性的企业必然会选择不断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苛责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围绕提高消费者质量素质,提高消费者质量博弈的话语权建立“消费型”质量规制体系。例如,可通过《质量通识》、《消费者手册》等具体载体在学校、社区、农村进行普及教育;通过集体诉讼,质量维权“举证倒置”的手段提高消费者话语权;通过赔偿性处罚性制度、奖励和保护内部举报人制度等制度的确定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率。使得政府质量规制体系真正成为质量创新体系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