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6人一起完成的“Labor rights in Chinese manufacturing firms: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China Employer-Employee Survey data”(《中国制造业企业中的劳动者权利:基于CEES数据的实证分析》)一文,得以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China Economic Journal(《中国经济学杂志》)2017年第一期中刊出,我们颇感荣幸,也想借此良机和大家分享一下写作的心路历程和感触。
劳动者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是因为劳动者权利能否得到好的保障涉及价值判断,也可能与一些意识形态问题联系起来,而阿马蒂亚•森更是在1981年的《贫困和饥荒》一书中将权利和贫困之间的理论联系进行了阐释。在实证上,Harrison (2002)的研究也显示,虽然存在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全球化时代,与资本及资本所有者的议价能力相比,劳动者的从属地位是导致其收入占比下降的主导因素。关于中国劳动者权利,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当中的劳动者权利的状况,目前的多数研究,其实主要更接近于新闻报道,包括一些国际上的劳工组织、以及一些海外媒体上的文章声称,中国制造业中的劳动者缺乏享有相应的劳动者权利,或者在这方面的保护是较弱的。这些研究基本上是通过个案和相关事件来构设情境和现状。企图管中窥豹,但基本上陷入一叶障目的境地。因而,如果能够通过比较新近的数据,从不同维度给出中国制造业企业当中劳动者权利的现实状况,其重要意义就不言自明了。这也是我们这项研究的目的所在。
劳动者权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要想对其进行全面和较为仔细的实证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其概念,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森指出,权利是一个人“利用各种能够获得的法定渠道以及所获得的可供选择的商品束集合”。森的权利体系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1)以交换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交换;(2)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将自己的资源或雇用来的要素用于生产;(3)以自身劳动力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将自己的劳动力用于自己组织的生产或受雇于他人;(4)以继承或转让为基础的权利,即一个人有权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予。在这里,森从经济学范式上界定了权利。关于劳动者权利内涵和外延的较为权威说法,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及其后续行动的宣言》中给出的:劳动者权利被定义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以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基于这个定义,Mosley和Uno (2007)建立了关于劳动者权利的外延分类,他们认为,“集体劳动者权利,包括了工人的法定权利和组织、抗议、协商、组织工会的实践能力。个人劳动者权利,包括工作条件和补偿,这保护工人免受种族、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这一劳动者权利的定义和外延是我们文章进行描述性统计的基础框架。
前文已经论及,现有研究,包括国内和国外的,大都专注于中国劳动权益的某个特定方面。他们描绘了中国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等一些劳动者权利的消极现状。同时,他们还发现了其他劳动者权利,如工人在享有晋升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的歧视(基于性别、户籍和教育水平)。然而,关于中国制造业企业劳动者权利现状的有效信息则相对较少,现有研究使用的数据或者来自小范围的有限样本,或者年代已经比较久远,并不能反映新常态下的经济现状,以及这种经济环境中的劳动者权利状况。
幸运的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企业—员工匹配调查(CEES)的数据的优势。该调查在2015年当中,总共发放874份企业问卷和5300份员工问卷,回收571份企业问卷和4988份员工问卷。企业问卷包含175个问项,分为6个维度:基本信息、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技术创新与企业转型、质量竞争力和人力资本。员工问卷包含262个问项,分为5个维度:个人信息、现有工作环境、工作历史、保险福利和性格。这个数据能够让我们基于上述给出的定义和外延,建立一个分析框架,然后用这些最新的一手中国制造业企业及其雇佣的员工的数据来描绘中国制造业企业员工的劳动者权利状况。
前面介绍了我们这项研究的背景、实证分析的框架和数据来源。基于此,我们的研究也得到了一系列比较重要的发现。
在集体性劳动者权利方面,我们主要描述了企业员工加入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此外,我们试图分析企业特征,即其是否参与全球化,企业规模大小、注册资金来源、所有制结构和要素禀赋等对企业员工享有集体性劳动者权利的影响。我们发现,61.45%的企业建有工会,另外,64.93%的企业建立了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当我们将这些数据与之前的一系列研究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制造业企业的集体性劳动者权利正在温和地进步着。考虑企业特征的影响,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企业规模的扩张则有助于集体性劳动者权利的更好保障。至于个体性劳动者权利,我们主要分析了员工的晋升机会和社会保障的享有,并且考察了个体特征,如性别、户口和受教育程度对员工这些个体权利保障情况的影响。我们的研究发现,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员工在晋升机会和社会保障这些权利上也受到较为广泛的保障,同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这些员工会由于性别、户口等原因,在这些个体性劳动者权利的享有上受到严重的“歧视”。
总体而言,在我们的数据样本中,中国制造业企业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状况要优于之前一些媒体和相关研究所披露的结果,而且处在一个平稳向上发展的轨道当中。因此,我们有理由明确认为,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整体上是正面的,而且对其未来的发展保有充足的信心。
当然,研究永无止境。陷于篇幅的缘由,我们的文章也没有论及劳动者权利的其他维度。同时,前面我们也提到,权利之所以重要,很大程度上是其与收入和福利紧密相连,是使得劳动者脱离相对于资本的从属地位,摆脱贫困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劳动者权利与劳动者收入份额之间呈现何种联系?哪一种维度的劳动者权利对于其收入的增加更为重要?显然,未来还有许多的课题等待我们去探索、解释和解决。
这篇文章的孕育、写作和发表的全过程,首先得益于CEES调查这一至少在中国史无前例的、将企业及其员工科学匹配、内容极为全面的最新一手调查数据,这是我们能够分析劳动者权利这一重大问题的先决条件。同时,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程虹教授的多次重要指导、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余淼杰教授和李力行副教授的讨论和指点都使得我们受益良多。这篇文章也多次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内部的“双周学术论坛”上经过讨论,我的同事们给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最终都被吸纳到文章的完善过程之中。凡此种种,我们再次表示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