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控制力的垄断是创新的天敌
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 [小] [中] [大]

    最近,“魏则西事件”的解读沸沸扬扬,俨然成为了一个公共问题。但是,在我看来,这些解读都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根本,说某网络搜索企业的商业道德有问题,这等于没说;说莆田系有问题,这等于白说,甚至会把医疗机构的市场化说的黑白颠倒。
    近期,某知名电商企业被国际反假联盟(IACC)停止会籍,甚至引起国际各类投行的关注。解读也无非是两个极端,一个是说该企业旗下的网站充斥着假货,一个是说该企业为打假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非常委屈的说这个企业也是假货的受害者。同样,在我看来,这些解读没有任何价值,就是老生常谈的“鸡同鸭讲”。
    那么,为什么以上两个事件的解释都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就在于这些解释都是用现象解释现象,用结果证明结果。真正的答案到底在哪里呢?还是从我们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的科研成果说起,这篇论文的标题叫《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发表在2016年第3期《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文研究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技术创新的投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大企业不显著,而小企业则非常显著。说的再直白一点,技术创新对产品质量的贡献,小企业比大企业更明显。这个现象怎么解释?当然有技术投资边际收益递减、小企业较少技术官僚主义、小企业技术投资的沉没成本更低等原因。但是,在我们的研究看来,以上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垄断。
    实际上,在我们调查的这些企业中,大型企业往往都有比较大的市场势力,这些市场势力有些是来自于国有企业的某种由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垄断,有些是由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扩张而在某一领域形成的较明显的市场控制力,也就是具有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一个企业要想盈利,最好的方法就是获得垄断。因为垄断所带来的利润,不仅风险很低,而且通过市场势力可以获得很大的价格加成。于是,我们会看到真正的完全竞争市场是根本不存在的,任何一个在市场上生存或能赚取比较高利润的企业,一定有垄断的因素。比如说,即使在同质化的大米市场中,打上“五常大米”的品牌就会获得由品牌带来的垄断收益;再比如说,一支普通的啤酒,如果在一个城市拥有主要餐饮市场的渠道,就会由于渠道的垄断而带来更高的价格;再比如,在建筑工程市场中,如果一家企业是大型国企,那么它在地方地铁等大型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就会因为更少的寻租或腐败的嫌疑所带来的交易上的信用信号,而更有机会得到项目的中标。因而,垄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企业创新的结果,企业所有的追求都是通过创新来获取一定的垄断收益。政府之所以要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一定期内的时间的保护,都是为了通过政府的权利实施对创新人的垄断收益的保障。
    但是,这种垄断都不具有绝对的控制力,一方面是来自于同类的竞争,会在动态上替代以上所说的诸如品牌、渠道和所有制所带来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是来自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受保护的技术会变得过时,会被新的技术所替代。因而,垄断竞争就是对市场结构最接近真实的描述,每个企业都想在竞争中获得一定的垄断性,而所有已经获得的垄断性都会被竞争所替代。这才是一个理想的市场经济,既鼓励创新所带来的垄断,又为每一个垄断设置了因为创新而被替代的可能。
    再回到论文所分析的问题,为什么大企业对技术创新反而不及小企业的贡献呢?那就是,大企业的垄断已经超越了以上所分析的垄断竞争,而不断的在寻找绝对的垄断,也就是排斥和消灭竞争的垄断。这里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就是最为传统的行政垄断,也就是通过行政授权或特许形成的垄断,比如只容许“两桶油”挖油和卖油,那怎么会有效率呢?消费者怎能不受侵害呢;第二种就是通过竞争或资本市场的购并与勾结所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看似由市场所带来的,但是由于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市场控制力,从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可以称作为市场势力或市场份额的控制所带来的垄断。这就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即使同行业中两大巨头完全基于自愿要合并,政府也要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就是合并不能导致市场份额的控制;第三种就是由互联网带来的网络型垄断,这种垄断或者由于控制网络入口,或者由于控制网络平台,再或者由于控制网民的人数而形成垄断。网络型垄断一旦形成,与以上所说的两种垄断没有任何区别,那就是要通过垄断来形成市场势力、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这就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这家完全通过技术和市场的创新,而形成的美国最大的电话市场的供应商,而要被美国政府所肢解的原因所在,因为这种网络垄断拒绝了任何潜在竞争者的进入,而且让消费者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于是,论文的解释就来自于这里,这些大型的企业往往可以归为以上三种垄断的形态,那么基于这样的垄断所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基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技术创新一个是本身具有巨大的风险,另一个是技术本身也不具有完全的垄断性而可能被替代,那么依赖以上的三种垄断所形成的收益,风险既小又具有极低的被替代性。当然,这些大企业就没有技术创新的真正动力,而小企业由于没有这种垄断,只能是放手一搏开展技术创新,因为无论生死这都是一条必走的路。
    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两个事件的分析,答案就是:具有市场控制力的垄断,是导致问题的真正原因。
    魏则西事件很简单,就是网络搜索的垄断。恐怕每一个人现在上网,在用该搜索引擎的时候,都会以为这是一个开放的搜索结果,很少有人会去想到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居然会是广告。魏则西当然就相信了这样一个结果,于是一个不治之症的孩子又被骗去了卖房子的二十多万,最后在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发出了最有价值的呼喊。实际上,莆田系只是利用了这个垄断的信息搜索,如果没有这种貌似公正的信息搜索的结果,别说是莆田系,任何系都很难欺骗消费者。
    网络售假的问题也很简单,就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垄断。一个控制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企业还不是事实上的垄断吗?更要命的是垄断的收益来源又是面向网店的各种收费,一个商业模式的收费主要是来自于卖家,那么你认为这个平台商会真正地对卖家痛下杀手吗?会真正的去保护买家吗?这才是网络售假屡禁不绝的真正原因。可见得,互联网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具有市场经济的缺陷,绝对不能因为是干互联网的,就具有了法律的天然豁免权,或者将互联网完全等同于创新,好像因为互联网所形成的垄断就不是垄断。
    最后,无论是什么原因,包括行政的、市场的或网络的,只要形成具有控制力的垄断,就一定是阻碍创新的,也一定会出现种种所谓的道德风险,更是一定的会利用市场缺陷而博取超额的垄断利润。解决的办法,就是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力的垄断,都要坚决有反垄断的治理理念和法治方法,要么解除行政保护,要么肢解垄断的恐龙型企业,要么将其中的公共部分剥离出来。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垄断的解除促进市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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