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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对等义务,以强烈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质量治理的民众。在中国,有这样一个人,二十年来始终将打假维权当作一项事业,时时在传递中国质量进步的正能量,成为中国质量公民的典型代表和理性诠释者。他就是王海,国内最早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职业民间打假人的符号化身,让普通消费者快、让不法之商痛的中国质量公民。
一、“刁民英雄”王海的打假维权之路
王海,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海自1995年开始走上职业打假维权之路,已在该领域深耕二十年。这二十年间,王海以其自身的切实行动,诠释并践行了中国质量公民的应有内涵,其在质量领域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行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颁布实施。1995年,山东青年王海偶然间读到“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他怀着好奇心,在北京商场购买假耳机,尝试购假索赔。几经波折,历经8个月的反复,最终成功索赔。不经意间,王海成为“消法”施行以来中国第一个依据该法获得双倍赔偿的人,同时开启了民间消费打假维权时代。在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年代里,王海的事迹经媒体报告后,社会上开始了对“王海现象”的讨论,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唤醒了全国消费者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消法”自此深入人心。王海所引发的打假行为促使有关单位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系列活动,大型商场的假货普遍明显减少。1995年,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第一位获得者;1996年,王海被媒体评为中国的新闻人物;1997年,《南方周末》称王海先生是“脚踏实地的爱国者”;1998年,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1998年,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在中央电视台改革开放《20年20人》的纪念专题片中,为王海题字“市场清道夫”。
(二)以组织化的集体力量打假
在转化为职业打假人后,王海意识到在强大的造假贩假售假集团组织面前,消费者个人力量总是势单力薄。1996年年底,王海在希望集团刘永行先生的赞助下,王海与中国青年报社合作,注册成立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他创新打假的方式和手段,赤手空拳的个人打假时代从此迈入公司化、专业化的打假时代。大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维权调查和维权顾问的机构,大海公司可以为企业客户提供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的调查与顾问服务,可以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消费顾问和消费维权顾问服务,可以为广大普通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的电话咨询。王海走上了一条既能兼顾个人经济利益,又能带来公众利益福祉,既能满足短期生存,又能实现长远发展的打假道路。2000年,王海领导的大海公司入选《新周刊》新锐企业排行榜。目前,大海公司在天津、南京、深圳等地设有分公司,全职员工30余人,各类兼职社会调查人员近300人,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
(三)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出台与完善
结合打假维权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王海还积极着手向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提交法律建议及议案。2001年,王海将实践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陷直接反映给有关部门,陆续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建立行政处理决定书抄送被侵权人制度的建议》、《关于对申诉人或者投诉人给予书面回执的建议》。2002年,与友人一道成功发起组织了针对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的研讨会,向建设部提出了关于物业管理、小区治理方面的建设性意见。2003年,主笔起草了《物业管理立法议案》,在31位人大代表等人的帮助下通过了全国人大的审查,使物业管理立法成为该年人大的议程之一。王海在国内第一次提出政府应该用标准对公寓和居民小区进行管理而非通过强迫业主接受专门物业公司管理的观点,同时认为对物业公司的资质认定根本没有必要,那是市场竞争和业主自己选择的结果。2005年,王海还率团到美国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NGO组织,并在国内积极普及美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理念。2014年,“新消法”所体现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保底为500元)、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商品瑕疵争议商家举证等新规,与王海的积极努力推动有一定关系。
(四)热衷于打假公益事业的发展
在从事商业打假的同时,王海还积极从事打假公益事业的发展。他发起并参与运营两个非盈利的公益项目:“王海热线”和“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前者主要从事反欺诈项目,工作包括提交立法建议,发起或资助公益诉讼,打击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后者主要通过促进立法、调研、培训业主、辅导业主自治等工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1997年-1998年,王海向水货手机“宣战”,大海公司在此期间义务为16000余名购买了水货手机的消费者提供了维权咨询。1998年,王海派人员在合肥、长沙、成都、太原、重庆等地开展调查,揭露了全国性的“性病诊治”集团诈骗患者钱财的黑幕,同时王海亦向国家卫生部举报了这些违法行为。1998年末,卫生部下文对各地游医进行取缔,军方则下令禁止一切使用军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据估计,此举至少每年给消费者挽回2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五)致力于质量知识的普及宣传
1996年,王海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讨论“谁来保护消费者”。1997年,王海在报业媒体上开办《王海忠告》专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维权知识,帮助消费者避免权益受损。1999年,王海在报纸上开辟《王海观点》专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观察商业经营手法,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表观点和看法,以启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他还将自身的维权经历及质量知识凝练总结,著有《我是刁民》(作家出版社)、《王海忠告》(法律出版社)、《当头棒喝》(中国经济出版社)、《物业维权一日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等书籍,传播消费质量知识和观点。
(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并推动中国质量事业进步
近20年间,王海平均每年经手的消费维权案都维持在100件左右,迄今为止,总数已经有近2万件。大到成品油、钢材、汽车配件、电脑,小到医药、服装、饮料、洗衣液,王海打假都涉足过。1998年,协助温州公安局取缔了全国最大的造假拉链案件,造假工厂年产假拉链10多亿条。1999年他在天津成功起诉伊士丹商场厕所乱收费案件,自此天津商场厕所全面取消收费,并引发了全国商超厕所免费运动。他经过10年的反复投诉与反映,促进2008年北京地区率先开放市内电话清单,有效遏制了运营商乱收费,全国范围内引发运营商跟风行动。2000年,协助北京朝阳烟草局,取缔了北京最大的造假烟窝点,案值280万;协助工商局取缔北京最大的造假酒窝点,该窝点年产假酒价值近200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王海打假为消费者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亿元,避免的间接损失有数十亿元。正是王海一次次微小的行动促进了这些厂商或者商家质量行为的改进。
在质量混沌的年代里,偶然的质量维权行动,造就了王海。打假之于王海,既是一种职业,更是一项事业。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领域,他为之奋斗了将近二十年,这是一种个人信念的坚守,更是一份公民的责任。王海走出了一条低成本、市场化、专业化、可持续的打假道路,对不法之商机给予震慑,有效净化了市场质量秩序,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
二、质量公民王海维权行为特征分析
王海打假维权已经走过了风雨兼程的二十年,有曲折历险,有湍流险滩,有进步发展,有成就荣耀。不论如何,他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不断界定和丰富中国质量公民内涵的同时,又在不断诠释和更新质量公民的内涵。中国质量公民的形象,在王海身上得到典型的体现与诠释。
(一)质量公民拥有强烈的质量自觉意识
质量自觉是重要的社会价值观, 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等主体对于质量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质量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质量发展责任的主动担当。质量自觉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对于质量意识、质量战略、质量管理、质量安全、质量发展与质量创新的觉悟。质量自觉代表了各类主体行为模式的转型, 使质量发展目标在市场主体行为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日趋稳固, 使质量发展的社会示范效应和经济溢出效应不断增强,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使遵循质量自觉行为范式的社会主体,最终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流。王海便是这样一个拥有强烈质量主体意识和自觉意识的消费者,他从事打假维权活动是对我国质量意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等方面有了深刻洞悉后所采取的理性行为,他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为消费者利益而战斗。这种质量自觉的行为一方面为其赢得了经济利益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又使其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两者相比较,王海更看重自我社会价值的实现。王海质量自觉更体现在其对中国质量现实的深刻洞悉,他反复强调中国应该回到对质量和消费者基本常识的认知:人类社会建基于交易,这种交易应该是自由的、公平的、平等的,这需要市场的自发运行,更需要国家借助法律保障公平交易得以实现,解决人类社会权利不均衡、组织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二)质量公民的行动是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
理性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定,是指市场活动的主体所作出的各种行为决策都是充满理性的,即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的根本目标。理性经济人的思想起源于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他认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以利己的心态和行为,被无形之手所牵引,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不自觉或无意识地对社会做出贡献,往往这种无意识的活动比有意图的选择对社会的贡献反而更大。质量公民王海内化打假行为的经济激励,使得职业打假行为得以可持续发展,得以兼顾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多元化的成本,主要包括举证、寻求专业帮助、交通费等方面的直接的支出,因行使权利而不得不放弃的工作、闲暇等所内含利益的机会成本,因交易对方的行为等而导致的精神痛苦、烦恼等福利损失。这种成本是多种类的,维权打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使得大多数消费者放弃了合法权益的行使和维护,最终演化为市场交易中的弱者。职业打假行为将惩罚性赔偿、庭外和解的个人收益与产品质量打假的社会价值得以兼容,从而克服了个体消费者“打假举报”存在的“成本—收益”不一致问题,使职业打假行为得以可持续发展。王海打假之初主要依靠个人力量从事知假买假的维权活动,但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和满腔的热情无法长期持续,王海的打击活动也就此陷入困境。在希望集团刘永行先生的支持下,王海走上打假维权的公司化运营之路,通过打假所获得利润支撑打假行为的长期开展,以个人及组织利益的实现推动社会公众利益的最终实现。所以,王海毫不避讳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反,他会问:“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中国很多人对利益讳莫如深,而另一方面很多人追求起利益来又不择手段。”
(三)质量公民应是主动的学习者和践行者
1995年,王海在司法部一个培训中心念法律专业函授班。当时王海很偶然地在北京东城区宽街的一家法律书店,看到《消法》第49条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抱着探究法律可行性的心态,王海在北京东城区商场买下了疑似假货的索尼耳机,并尝试利用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倔强和较真的性格驱使下,他最终获得成功。他通过函授形式取得法律专业文凭,应运用到打假维权的实践中。除了掌握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外,还主动学习掌握了知识产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断拓展他打假维权的业务范围,这是他20年坚持打假却不逾越法律范畴的重要原因,这也是王海大家道路越走越宽广的重要原因。在从事打假维权活动中,他不仅按照法律的条文行事,更注重立法的根本意图以及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他深切感知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方面存在改进空间,曾经率团到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大学与相关专家教授研讨,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相关法律,回到国内积极普及美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理念。他还结合自身打假维权的实践,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的建议和议案,试图推动中国质量法律的改善和进步。此外,他还注重其打假维权团队的合规合法性,每个案子都会配有专门的律师团,必要时跟专业的调查公司合作,从调查取证到诉诸法律程序,整个打假维权活动有一套完整、专业的流程。
(四)质量公民致力于推动中国质量事业的每一个微小进步
中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再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绝非一蹴而就、一朝一夕之间轻而易举地完成。中国的公民、中国的质量公民,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质量问题的评头论足、抱怨哀鸣,更重要的是付诸行动,通过自身每一次微小的行动,促进中国质量事业的向前、向上发展。一个人的行动力量或许是微小渺茫的,而万千人的行动才能汇聚形成推动中国质量事业进步的合力,这就是决定中国质量未来的根本性力量。质量公民王海正是以自己的质量行为,引发了巨大示范效应。王海走出一条依靠打假获得利益的道路,带动并激发了民间主体对质量规制的热情,催生了中国职业打假群体、行业的诞生。王海被视为打假先锋,知假买假以此为生计的职业打假人被称为“王海们”,知假买假并根据法律索赔被称为“王海现象”。正是在质量公民王海的带动下,职业打假人成为消费者利益坚强的同盟军,他们更有力量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中国市场假货泛滥的现象,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质量公民王海在二十年间,一直在通过自己的每一次行动推动进步。仅2011-2014年,王海及其团队发出举报信15000封, 举报对象及范围涉及各行各业,收到行政机关回复(答复、告知)30000次,行政机关已经处罚的有约7000件,涉及案值约三十亿,罚款收缴国库约三千万。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00件;其中涉及媒体跟踪报道案件50次。要求电话运营商提供市内通话明细的维权,王海坚持了8年,在这种锲而不舍的努力之下,给消费者创造了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而王海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法”经过二十年的实践运行后,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修正案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十五条将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从假一赔二,提高到假一赔三。知假买假的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得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保护与认可。正是一次又一次的微小行动,最终促成了中国质量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质量公民王海维权行为的理论价值
(一)质量公民是约束激励企业质量行为最重要的主体
在传统的理论和认知中,政府被认为是万能的,它是质量的主体,并对质量总体状况负有直接的责任,政府监管力度的强弱决定着市场质量安全和发展的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职能角色的转变,传统的理论和认知有了突破。政府质量监管无法做到将质量约束的成本和质量创新的收益内部化,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的质量需求、质量体验以及“用脚投票”、“货币选票”等方式对于质量的约束和激励最为重要。王海等人消费者维权的质量实践实际上强化了消费者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是质量约束和激励最重要的主体:直接体验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质量维权行为是对企业商家最便捷的监督和约束力量,而消费者用货币投票,选择购买高质量的产品是对专注于质量和服务提升的企业商家最现实的物质奖励手段。在国家质量治理体系中,政府应充分发挥消费者无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王海的职业打假行为丰富和完善了我国质量监管的理论体系。
(二)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是质量公民维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总是在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即试图以最小的成本和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和产出。因此,成本收益分析是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理性经济选择,市场主体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首先是自利性的,通过追求自身利益的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我们无法要求市场主体不计较个人的成本投入,不追求个人收益及回报。即便市场主体在特殊的情景之下可以舍弃成本和收益的观念,但这只能是短期的行为,从长时间的历史维度观察,这是难以长期持续进行的。消费者从事打假维权活动,同样会时时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当成本大于收益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维权,当收益高于特别是远远高于成本时,消费者会选择持续性的维权。消费者参与打假领域有四道坎:一是政府权力的留恋效应;二是司法成本太高,有些企业受到政府的关照;三是技术机构的规范问题致使消费者取证难;四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很大。这使得维权的成本高昂,即使经过一番试验和努力,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中途放弃维权,这也是中国消费者维权越来越走入困境和迷局的重要原因之所在。而王海的打假维权行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和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制度,实现了成本和收益的相称对等,甚至是收益大于所付支出。王海打假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行为,王海职业打假发挥的就是市场的自净化作用,王海及其公司协助企业厂商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了它们的市场地位,打假行为改善和创造了消费环境。更重要的是,王海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从事打假的力量,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消费者同商家的欺诈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目前,王海所领导的公司年营业收入已经超过1000万元。
(三)政府应致力于促进人人成为质量公民的法律制度供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以法律为核心手段,通过基本底线的设置,维护市场运转和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即政府应该成为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成为自由配置的市场秩序的仲裁者,成为公共权力和秩序的提供者和分配者。中国质量问题的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应该通过质量制度的提供,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力量和行动能力,对企业实现间接性的治理,而非直接深入企业的内部监管。这是因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是有限的,而企业的数量是无限的,以有限的资源去监管无限的、迅速变化的企业,自然会捉襟见肘、力不从心。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第三方质量技术机构、媒体、公民的力量,通过整合调整这些质量治理主体的利益机制,从内部和外部对企业开展监管活动。王海便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成为质量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消费者以及生产销售厂商都已意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同时,社会各界意识到知假买假获得赔偿的质量维权行为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不法厂商的制假售假行为非常隐蔽、外部不易察觉,或者即使遭到举报被查处的货值往往很低,职业打假者无利可图,这一领域成为职业打假覆盖的空白。各界已经充分意识到市场吹哨制度是中国未来质量治理的关键性制度供给,关于建立国家立法的政府悬赏举报制度的“吹哨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即靠内部员工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察觉问题,吹响哨声,制止质量问题的发生。“吹哨人”制度通过罚金对质量问题揭发者予以重奖,并利用相关法案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吹哨人”制度可以充分调动民间主体的质量监督作用,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政府还应该提供消费者公益诉讼、质量伤害补偿与救济等制度。“新消法”目前已经明确,各级消协组织是公益诉讼的法人主体,消费者可以借助消协组织的力量维护权益。
(四)市场经济是质量公民为主权的经济组织形态
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公平交易,通过公平交易的自由进行确保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转的效率。作为市场交易双方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利益上的非一致性,这决定着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博弈。两者的博弈存在着两个问题,即组织上的不对等和信息上的不对称。经营者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形式,确保自身的利益,消费者力量的个体化和分散性决定了在经营者面前处于天然的组织劣势地位。同时,消费者因质量知识和信息渠道的有限性无法获知产品和服务的全部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问题。因此,消费者组织显得极为重要,这些组织将分散的个人力量组织起来,通过设置实验室、发布检测报告、与经营者谈判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风险信息,抵制行为不良的经营者。国家法律应体现消费者导向,促进消费者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通过消费者的组织资源同经营者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进行长期、有效、可持续的博弈,以便解决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组织不对等的问题。
以王海为代表的中国质量公民的出现,有效弥补了官方打假成本过高、公共资源有限性的问题,给个人打假和维权以良性示范,走出了一条依靠打假获得利益的长远发展道路,构成企业质量创新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典型地诠释了质量公民的应有特征和题中之义。一言以蔽之,质量公民是中国最广泛、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具持续性的治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