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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虹教授受邀在“质检大讲堂”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作专题讲座
支树平孙大伟王炜陈钢吴清海张沁荣田世宏参加 李元平主持
发布时间:2016-04-15     字号: [小] [中] [大]

    4月14日,质检总局在京举办2016年第一期“质检大讲堂”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邀请我院院长程虹教授作了题为“质量创新: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使命和改革”讲座。质检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在京党组成员孙大伟、王炜、陈钢、吴清海、张沁荣、田世宏参加。党组成员兼人事司司长李元平主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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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虹以质量创新为主线,从中国历史纵向维度、国际横向维度和未来发展维度入手,通过历史分析和国际对比,深入分析了质检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探讨了深化质检改革、推动质量创新的路径。整个讲座凝练了“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研究”课题成果。该课题经科技部批准立项,武汉大学和总局办公厅协同研究,出版了我国第一份全面深入研究质检体制机制的专著。

    李元平指出,质检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质量和效益上来”、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转变”的重要指示,把握规律、增强自信,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断深化改革,推动质量创新,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为建设质量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李元平还受支树平局长委托代表总局党组强调:要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等不靠,先学起来,以学促做、见到实效。他还就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了要求。

    总局机关和认监委、标准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以及总局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听取了讲座。

 

    (内容来源:《中国质量报》4月15日1版,原题为《深化质检改革 推动质量创新》)

    原文地址: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6-04/15/content_62333.htm?div=-1 

  

    据悉,《中国质量报》在4月7日、4月13日、4月15日连续刊载了《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成果。现将内容转载如下:

 

 

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

□ 主编 程 虹  李元平

 

    编者按

    今年初,《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研究》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成果源自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由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协同研究,是国内第一份全面深入研究质检体制机制的专著。除总论外,共有4部分内容,分别为“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国(境)外质检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完善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依据和挑战”和“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现将该书重要内容进行连载,以期对质检体制机制研究乃至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有所裨益。

 

    我国质检体制机制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变迁,或催生新的管理方法,或构建新的管理机构。历史发展又是沉淀积累的过程,后代的管理手段有赖于前代的历史遗产。自秦汉以来,中国小农经济存续2000余年,形成一套政府主导的质检体制机制。近现代以来,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质检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第一节 我国质检体制机制形成和发展的五个重点阶段

    从远古时期,人类已开始从事质检管理探索和实践。举足为跬、布手知尺等较为原始的计量方法,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所形成的对物品测量相对简单的方法。不过,就质检体制而言,如果缺乏了政府的权威保障,无论是计量还是标准,都难以真正发挥其在基础治理中的作用。因此,我们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朝代——秦代开始,研究质检体制机制逐步形成的过程,这便于发掘中央政府质检体制的一般性规律与特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今天的眼光看,计量的地位与作用起源于贸易交换,成形于现代农业,发展于国防和科技,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今天的计量乃至质检是在近几百年工业和科技革命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但中国一度出现了缺位,影响了质量发展,更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秦汉时期:初步建立了适应大一统国家政权的质检技术基础

    度量衡是国家经济活动和生产生活的基础。在建立大一统的国家后,秦代面对辽阔的治理疆域、复杂的国家现实,需要解决如何管理质量的难题。春秋战国时代度量衡混乱,这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在此背景之下,秦代提出“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的政策。秦代以计量和标准作为质量治理工具,这是质检体制的肇始。秦代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通过颁布律令来强制度量衡制度实施,客观上促进了全国质量水平的相对统一。

    统一的计量和标准制度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国家质检职能早已有之,但是由中央集权政府统一管理国内生产却是始自秦代。面对一个习惯和制度各不相同、由诸侯国统一而来的国家,秦始皇对度量衡、文字、货币、车轨等进行统一,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出于对国家进行治理采取统一规范的需要。

    度量衡的统一,所指的是3个量:“度”指衡量物体长度的标准;“量”指衡量物体体积的标准;“衡”指衡量物体重量的标准。对于一种质量衡量的简单方法而言,不同区域一般都会制定自己的度量衡制度。当然,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细分计量和标准,而是统一在度量衡制度之下,更多表现为实物形态的标准。

    在秦国统一中国之前,商鞅以变法的手段对度量衡进行了统一。秦统一六国后,以本国的度、量、衡基准为规范,把各诸侯国混乱的度、量、衡统一起来,使全国范围内商品的生产流通有了一致的度量规范。它要求全国产品生产必须满足统一的计量和标准制度,一是有符合性标准,使产品能够达到这个指标;二是有一致性的工具,来衡量指标是否得以实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质检管理最原始且最优的选择。

    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商鞅监造的“商鞅铜方升”就是当时所采用的标准器。《考工记》所记载的“嘉量”和东汉时期的新莽嘉量,同样都是中国古代社会使用的标准器。无论这些标准器以什么形态出现,都是当时中央政府出于对客观物理属性进行衡量的需求。尽管它们的形状、材质随时代变化而变得更为精密,但对质量的衡量仍然是度、量、衡3种物理指标。《礼记·王制》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由此可见,在古代技术条件的限制下,产品质量的评价局限在长宽、质量、体积等简单的物理指标上。虽然用度量衡3种有限指标对产品质量衡量存在很多的局限性,但是在技术水平没有发生根本革新的情况下,可以胜任对大多数产品质量的简单判定。

    计量和标准制度是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的质量管理工具。要想使计量和标准作为质量管理的工具在一定区域内被广泛采用,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推动。离开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即使有再多的计量工具和标准规范,也不能实现区域内产品质量的客观属性符合通用要求。标准即使不由中央政府来进行规范,民间也可以自觉作出自己的规定。《孔丛子·小尔雅》描述,“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这是民间最简单的采用身体来衡量体积的方式。然而,度量衡虽然可以对客观标准的符合与否进行衡量,但是到达何种标准水平,却是需要人的主观判断。《墨子·经说(下)》第四十三篇中记载:“物,甚长甚短,莫长于是,莫短于是,是之是也,非是也者,莫甚于是。”该文论述的就是何谓标准,标准之所以能成为标准,能够使质量得以衡量,并产生“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确定标准的统一。脱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标准只能算是一种松散的规定。因此,用同一标准来衡量质量,才变得可行且有价值。同时,标准的提升也由政府一手包办。《考工记》中对车的质量等级进行划分:“车有六等之数:车轸四尺,谓之一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谓之六等。”利用划分等级的办法,产品可以在满足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逐级提升,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或者是以不同等级的产品来匹配不同身份的使用人。《秦律十八种·工律》中记载:“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夹)狭必等。”这为标准作了确切的注释,即要求制作某同一类型的物件,其外形尺寸必须等同。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效律》,对度量衡器具的检验误差限度,作了详细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用律文的方式对度量衡的校验进行明确,是贯彻同一产品达到统一质量标准的法律保证。

    此外,就标准器的使用而言,还需要解决其精度问题,以满足全国各个不同地方的官营作坊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生产。中央政府不仅制作了可供参照的标准器发至全国各地,还在标准器上加盖铭文以示对标准器本身校验准确的认证。秦代还定期对度量衡器具进行严格校准。度量衡标准器具会受到磨损、变形和热胀冷缩的影响,这使得标准器的度量存在偏差。因此,地方官府设有专职的检验校正工匠,每年对度量衡器具进行一次校正。各地用于校正度量衡器具的参照物,是中央统一颁发的标准器。政府选择在气温、湿度皆适中的仲春、仲秋两个时段进行检定,以保证检定的准确性。标准器校验并对其精准度评定,这与现代的计量检定校准制度有类通之处;对产品的检验,就是今天的检验,也相当于现代的合格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秦汉时期是把计量、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者置于统一框架之内,使三者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秦汉时期实现了质检工具和应用方法的创造与创新,为我国质检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计量和标准制度具有基础性和延续性。计量和标准制度一经确立,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动,使质量符合性判断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商鞅在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对田制作了规定:“畮,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虽然所用尺的标准有多次变化,但是以240步为一亩从秦代到清代都未改变。某些领域的标准一经确立,也成为后世的规范,并会被一直沿用。《考工记》记载了古代王城建筑工程的各项标准规范:“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其中“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王城布局模式都是历代遵循的建造规范。明清两代皇帝所住的皇宫就是严格按照“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标准设计建造。计量和标准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使得传统的标准形态得以延续,也避免了因标准指标的随意变更而造成质量判断的混乱。

    计量和标准制度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单位系列、进位关系、单位量值、标准器型式作出适当调整。东汉时期刘歆所设计制造出的新莽嘉量,在量制上承袭商鞅方升,在形式上承袭栗氏嘉量,并在此基础上对使用的材料和度量的精度进行提升。东汉以后各代都以刘歆创立的以律校度、以度审容、以黍的容重作为确定度量衡3个标准量的方法,建立本朝的度量衡量制,这成为后世度量衡标准的圭臬。这种持续改进是单向的,计量会随着社会发展对精度提出新要求,因度量对象的增多而产生更多的计量方法;标准则会因需求变化不断提出新要求。整体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计量和标准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因此推动了质量评价的日益完善。

 

    二、唐宋时期:构建以法律制度为特征的传统质检体制机制

    唐宋在承袭秦汉质检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在制度规范上又实现新跨越:其一,唐代颁布质检法律制度,《唐律疏义》记载大量质检管理规定以及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其二,唐代设立承担质检工作的管理机构,各地设立了市令、丞、佐、帅、史、仓督等质量监督人员,长安、洛阳两京市场内设立“市署”和“平准署”,还组建具有进出口检验功能雏形的“市舶司”;其三,唐代对传统质检手段进行创新,如通过法典规范“物勒工名”的溯源机制,采取“三日听悔制”(反悔权)的追究方式,保障牲畜交易的安全性。

建立较为完备的与质检相关的法律体系。唐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期,颁布了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典《唐律疏义》,该典籍中记载了大量与质检相关的规定和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就质量违法行为而言,首先需要对什么是质量违法进行界定。《唐律疏义》中对于何谓质量低劣,分别定义了两种具体表现。其一为“短狭”,即是以度量衡作为判断依据,来鉴别是否达到某一指标。“‘短狭’,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其二为“行滥”,即通过工匠积累的经验,对质量进行主观性能的判断:“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采取度量衡的方法有其局限性,很多产品质量通过度量衡是难以判别的,至少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没有办法鉴别。因此,通过人的主观判断能够弥补技术水平的不足。

    同时,唐代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惩处相当严厉。从惩处的对象来看,不仅包括违背诚信交易原则、进行欺诈交易的违法行为主体,也包括对质量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涉嫌渎职的官员。“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不管市,不坐。”对于负有质量监管责任的官员渎职行为,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与造、卖者同罪”的惩罚,不仅将质量违法行为定义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更将质量监管不作为等同为刑事犯罪。从惩处的力度来看,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以“准盗”论处,并处以刑罚。“‘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剩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准盗论’”。这种严厉的惩罚方式,对我们今天质量法律的制定和质量违法行为的惩处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设立包含质检内容的专门管理机构。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的盛世,但是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依然严重影响市场的开放程度。唐代之前的市场交易空间被严格限制在特定区域,时间都被严格规定,这种对市场的限制规定直到宋代才被打破。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最明显的优势是管理上的便利,这种对市场的管制表现在对国内市场和进出口贸易两个方面的产品质量管理。

    一方面,出于对市场管理的需要,唐代政府根据该地区人口分布,在各级地方的市场中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构成人员包括市令、丞、佐、帅、史、仓督。同时,在长安、洛阳两京的市场内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市署”和“平准署”。市署的职责是“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平准署负责管理市场贸易的价格。管理两京市场交易的机构就是“两京诸市署”,作为市场的专门管理机构,它并不是市场交易的质量监管方,而是质量鉴别的直接参与者,更多采用微观介入的方式来参与到对质量的鉴别中,借以对质量的好坏优劣进行判定,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虽然这种方式存在较多的主观性,但是这也与古代社会缺乏科学检测方法有关。

    另一方面,出于保障进出口贸易税收收入的需要,唐代开始建立进出口检验机构的雏形——“市舶司”。唐代李肇所著《唐国史补·卷下》描述市舶司的主要职能:“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其中,“禁珍异”带有明显的货物检验特征。宋代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高峰期,也促进了市舶司更大的发展。宋代对贸易实行开放政策,极大地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市舶司成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雏形,依据货物不同品质确定不同的抽取税率,间接起到了品质检定的作用,“其抽解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可以看到,市舶司抽税税额的高低来自于对商品质量品质的判定。进出口商品品质优劣分别征税的制度,使得税收与商品检验的制度并存成为可能。同时,官府为了购进来自其它通商地区的奇珍异宝,而采用“博买制度”,即官府挑出细色物品,按一定比例从贩运货物者手中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购入,供官府使用。可以看到,这两种制度都不同程度的带有对商品品质进行鉴定的功能。如果说“抽分制度”一定程度上是出于税收利益的驱使,可能会对商品品质的鉴别存在肆意认定的问题,那么“博买制度”会将劣等品排除在官府采购的范围外。

    传统质检规制手段的运用。政府设立机构专门管理市场交易,依赖管理者介入对产品本身的鉴定。但是,依据经验判别的方法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在专业技术相对落后的古代社会,对产品是否掺杂使假,只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问题,如经过铸造、漂染等工艺加工出的产品。在此背景下,始于先秦时期的“物勒工名”溯源机制在追究质量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某些基本的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用物品耐用的时限来评价质量是否合乎标准,成为一种可行的方法。《秦律杂抄》中要求建造者对戍边筑城做质量担保一年,“戍者城及补城,令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但早期的物勒工名机制,多见于政府集中进行的工程建造和兵器生产,并没有广泛应用于民间生产或交易的产品领域。

    唐代开始,物勒工名制度不仅在官营手工作坊的生产中严格执行,还拓展到民间的生产和交换的商品当中。“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物勒工名”的溯源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将质量问题控制在生产阶段。当然,溯源目的实现还需要责任追究机制的配套,特别是对于供应皇家用度的产品,其惩罚比一般产品更为严厉,“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如此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在技术能力限制下,对质量生产过程管理相当困难,只有通过法律对质量所呈现的结果进行强制性规定,才能有效提高违法成本。该制度在民间能够得以实施的关键,在于官府直接介入到民间交易当中,充当监督者和执法者。否则,单纯依赖民间的自治,很难保障惩罚机制的最终实施。

    传统质检管理对疫病疫情没有科学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只能以规制方法的创新来弥补技术能力的不足,防止牲畜携带疫病给交易带来潜在的损失。溯源机制不仅适用于商品交易领域,也同样适用于牲畜的交易。为了保障购买牲畜的买家的利益,唐代采取“三日听悔制”。这一制度实质上与“物勒工名”如出一辙,均是一种责任追溯的方式。“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三日内听悔。”用赋予买方反悔权的方法,降低牲畜交易的潜在风险,通过制度设计来弥补检疫技术的不足。

 

    三、明清时期:传统农业社会质检体制盛极而衰

    明清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传统的质检体制随之达到高峰。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开始兴起,特别是工业革命蓬勃发展,中国却出现了缺位,未能跟上时代步伐。

    明清通过更加精细的专业分工,提升以工匠个人技艺为基础的产品质量。官方手工业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产品质量。相应地,产品质量水平也达到顶峰。然而传统质检体制运行至清末,难以适应以机械生产为标志的现代工业社会,迅速由盛转衰。其衰落主要体现在,难以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所要求的基于物理、化学、数学等学科的专业检验、合格评定等管理方式。质检管理方法与体制的落后影响了质量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不仅占据世界市场的国家主体变化了,由中国变成欧洲(此后日美),行销世界市场的商品主流也变化了,由丝绸、茶叶、陶器变为时尚机器工业品。国力衰微的中国抵挡不住西方国家坚船利炮的进攻,国门大开,被动进行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革新,质检体制也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过渡。

    传统质检体制的优势与劣势并存。明代之前,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明代中期,民间生产发展壮大,逐步改变官营手工业独大的局面。产品质量得以保障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生产者的素质,在清朝之前,官营手工作坊的生产是以集中生产的方式进行,出于保障皇宫以及官府的需求,官营手工作坊对质量的要求甚为严苛。为了保障官营手工业生产的顺利实施,同时保障产品质量满足要求,匠籍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匠籍制度根据不同专业对工匠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政府根据需要,随时能够调遣工匠。明代在继承前朝匠籍制度的基础上,将其制度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明代沿袭元朝的匠籍制度,要求民间的专业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使民间工匠与政府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凡在籍的手工业工匠必须受朝廷和地方官府主管机构的工役支配,按各级工役主管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地为政府服劳役,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工种的不同,将工匠分为军匠和民匠。军匠精通兵器制造,民匠负责日常用品制造。根据服役地点、时间和待遇的不同,又可分为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和存留工匠。住坐工匠主要指住在京城的工匠,每月到官府服役;轮班工匠指不住在京城需要每隔数年轮流上京服役的工匠;而存留于有生产优势的地方进行生产的工匠则是存留工匠,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以及在江浙一带丝织生产发达地区苏、松、嘉、湖等府设立的织染局,都是存留工匠在进行生产。

    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强制采取的专业化分工,虽然以满足自身供给为优先考虑,但从专业化能力的提升来看,工匠可以在自己的领域不断钻研,提升官营手工业生产的质量。郑和7下西洋所乘宝船即为当时南京龙江宝船厂住坐匠和轮班匠所造。这些宝船能够经历洲际航行,质量当然是毋庸置疑。官府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滨江府技艺高超的工匠集中于京城,并按工种划分为船木梭橹索匠、船木铁缆匠、念匠与棕篷匠4类,依“厢”的行政组织进行分类,既便于管理,又使得工匠之间可以相互切磋技艺。官府在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就有300余存留工匠专门制造,以供皇家使用的瓷器。政府强制下的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使产品制造的质量在当时处于领先水平。不过,由于该制度对工匠的剥削过于繁重,导致大量工人逃遁。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政府规定全国班匠一律以银代役。工匠的减少使得官营手工业的规模不断缩小,大量的民间工匠则可以投身到市场所需的产品生产中,促进了民间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官府所需大量的日常用度,更多依赖于市场的收购。这些为民间以自发秩序参与质量管理埋下了伏笔。

    民间的自发秩序来补充政府质检体制的监管不足。伴随着民间贸易的发展,行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不同行业间开始自发形成行会来维护行业利益。明清时期,促进同行内部生产的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既有基于同行业建立的行会,也有基于同乡建立的同乡行会。对上海、苏州、汉口、北京4城市有确切设立年代的行会所作的分期统计表明,1840年之前成立的行会数只占1912年后实存总数的28.7%,1840~1903年间成立的行会数最多,约占总数的48.7%,1904年以后仍有增加,但增长幅度已明显降低。各行各业涌现出大量的行会组织,不仅有较为发达的丝织、茶叶的行会,而且连杂货店、水果店都有自己行会组织和规范。这些行规或以惯例或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不同行业内部的规范,往往刻成石碑以为明示。从行规的内容来看,包括符合该行业的生产标准、度量、交易规则、违规处理办法等。道光年间,湖南安化黑茶条规对内部度量应用统一规定:“秤茶照奏定章程,用16两足秤。”

    当然,这种规范更多的是以经验判断的方式来检验是否满足品质的要求。清末时期,安化县的染坊条规对各染坊规定:“一议各染坊,凡染青,要细加工作,先将布底深染,虽旧而颜色不改,如有浅染弄弊减价掣骗,查出重罚。”反映出行业内的行滥舞弊行为会由行会组织进行检查,使同业内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信誉。

    在不同行业的行规规范中,多会写明“公同禀究”或与之同义文字,意指对于行业内的违规行为的裁断会禀官处理,同业内的争端解决决非在行会内部执行私罚,而是会报官立案。光绪三十年湘乡杂货店条规中规定“如有偷漏,将力扣除,不服公同禀究”,而巴陵南货店则记为“公同报会禀官究治”。在争端的处理方式上,除依据法律外,地方官府通常会先按行规处理。这就使得各行业所订立的行规,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同等约束力。

    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商法典规范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行会自愿形成、自觉制定的行规,自发维持商业运转秩序。政府制定的质检管理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民间各行各业的生产,也不能完全适应不同行业的产品特点。行会的自我约束以及对于自身产品质量的自发管理,就成为政府质检管理的补充方式,从而形成了一种国有条律、民有私约的共治形式。

    质检体制脱离传统桎梏开始向现代转变。民间的生产在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但是民间对政府差役的服从义务一直存在,只不过赋役的方式在改变。明代初期,政府通过强制力在短期内以一种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质量,但是这种方式在成本付出殆尽后,显示出不可持续性。明代中后期官营手工作坊出现大量逃工和消极怠工的情况,制造郑和下西洋时所乘坐宝船的龙江船厂的船户,原本有四百多户,到嘉靖二十年只有245户,至嘉靖三十年则不到200户。工匠的严重缺乏最终使官营手工业生产日益瘫痪,官府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也没能阻止工匠的相继逃遁。政府的强制专业化分工方式,一度使我国的产品质量达到高峰,但是以服务统治阶级和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强制性专业分工,在明中期开始逐步淡化。清顺治二年(1645年),匠籍制度彻底废除,并将班匠银摊入地亩。但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民间工匠依旧要承担官府差役义务,道光三十年长沙裱糊业行规记载:“每逢各宪差务,或设计悄逃,或恃强抗玩,徘徊观望,趋利避公,使各店尽思效尤,则差务又谁承办”。可以看出,民间对官府差役命令依然存在强烈的抵触,不得已需要行规来应对官府差役的强制执行。官府在采办采买上的恶意压价行为,使得官府购买成为对民间的直接剥削,“其余节年办解红黄熟铜、银朱、桐油、明矾……市价与原领准销部价,盈绌无几”。这给民间工商业带来了沉重负担,民间生产难以在积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大量的手工业仍然停留在传统手工业制品的生产上,如清末的茶叶、丝织、瓷器,仍是以个人技艺来主导生产的进行,而未引进工业化的机器进行标准化的大生产。旧式行会虽然通过行规限制了伪滥造假的行为,却排斥外来竞争,维护行业的共有利益。光绪六年5月28日《申报》记载天津鞋业声明:“现在大家公议靴鞋价目,定价划一。”这使得即使通过生产率的提升能够降低价格,但在统一价格的规定下,生产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去改进工艺。

    在明清两代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下,西方科学技术被排斥在外,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始终受限,传统政府质检管理也只能伴随着经济制度的延续而延续。直到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下被迫对外开放,才逐步通过学习和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建立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质检体制才被动地从传统向现代演变。通过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学习,传统政府质检管理在保留传统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开始向现代技术化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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