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初探
发布时间:2016-09-18     字号: [小] [中] [大]

    在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单独把绿色金融作为单项议题进行讨论,这是在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对于“绿色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和阐述,可以说,绿色金融的创新与大发展阶段即将来临。《指导意见》与G20杭州峰会也对“绿色金融”的定义首次给出了的官方界定。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
    如何理解绿色金融,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绿色金融从其本质内涵来说是对生产函数的一次重构。按照熊彼特的理论体系,绿色金融的本质是让企业家对生产要素重新定价和组合。按照经典的生产函数而言,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与资本的组合,对于环境要素没有讨论。而绿色金融的意义在于将之前没有进行合理定价的环境资源进行市场定价,成为生产函数中的一个生产要素,这迫使企业主体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在资源环境要素层面,类似土地、资本那样衍生价值,环境免费时代即将结束。为什么环境成为一个生产要素,主要是因为金融体系是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而绿色金融是将环境信用引入到现有的信用体系中来。因此,环境风险、环境履约、环境绩效等可作为放贷、还贷的基础,这种变革将伴随银行支付、清算体系、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义。而这一点也可以从《指导意见》看出,“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另外,根据《指导意见》以上的阐述,对未来我国将要实施的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的规则也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交易市场都以生产型原则进行责任分担的基础,也就是谁污染谁负责的机制进行减排责任的界定,这显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因为,首先从产业本身的特点而言,环境交易的某些行业承担着经济发展主要生产资料的提供,例如,火电、钢铁、建材等,但是同时这些行业也是典型的“三高”行业,利润率基本锁定甚至不断下探,而且技术创新又很难突破,环境规制的强度不断加强,到这这类企业的经营不断恶化,但是,环境改善缺造福全社会。而另外一些行业,比如,目前阶段利润率较高的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都是受益者,而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为基础,进行环境交易主体的确定与责任的划分,将会进一步刺激金融行业的绿色创新。也将会发挥金融行业中介的作用,将更多的社会资本引入到绿色产业中,极大地弥补我国目前财政对于绿色投入的短缺。例如,对金融机构每年的金融产品进行碳计量,金融机构的绿色产品比例每年有一定的比例上升,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必须从市场购买足够的配额来完成机构本身的环境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初步的看出,绿色金融其实就是社会发展与生产函数的一次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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