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多元自组织协同治理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4-05-27     字号: [小] [中] [大]

    质量安全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显性问题,各国根据本国的发展提出不同的管理办法,有效性也千差万别。即使被世界公认的质量管理最优秀的德国、日本等地区也不断地爆发质量安全事件。例如,2011年5月爆发的德国毒黄瓜事件,2014年4月日本丰田车召回事件。这说明,简单的将“质量安全”归因为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市场失灵”而应该由政府进行管理与规制。但不断爆发的质量安全事件说明了政府在质量管理与规制上,同样存在失灵。
     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承认人类对质量风险认识程度存在客观局限性,也就是说,有些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科技或认知水平有限,而无法避免爆发。例如,至今SARS病毒从哪里来,去了哪里?仍然是个迷。那么,在我们已有的科技与认知水平下,如果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治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根据Nelson与Darby, Karni的质量划分,可将质量分为三类:搜寻质量、体验质量与信任质量。那么,质量安全风险的来源也自然来源于这三类。对于由于前两类导致的质量安全,其有效的治理方式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激发“消费者”的质量治理意识。在这一点上,德国、日本、美国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手段都已经证明了其有效性。但是,回顾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规律,大部分事件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信任质量层面导致的。信任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专家型”,例如,医疗、汽车维修、电梯维保、食品检验等等都需要专业的技能与知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辨识质量安全风险。但是对于这一类型质量治理,存在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局。这一点,从我国医疗改革失败这件事就可以验证。
    这种双重困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们以电梯维保为例进行说明。首先,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是无法辨别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质量的好坏,这是由于消费者天然的信息弱势造成的。那么,线性的思维是消费者可以自发组织聘请专业的机构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保障,但由于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依然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二是,政府与电梯维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一个政府,本来其强制力可保证对质量安全的管理,但是由于政府本身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其无法对无限的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也就是政府与“电梯”本身之间存在“能力”上的不对称,自然造成政府与维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保障每部电梯的维保质量的达标性,这一点从我国各地电梯检验人员与电梯数量严重的不匹配。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存在着“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治理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治理能力,通过社会本身的自组织来治理社会,进行“多元中心治理”。1“多中心自组织协同治理”基本要求是各微观主体的共同参与。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自组织能力的体现。我们从电梯维保市场观察这一“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市场,可以发现作为信息拥有最多的“电梯维保公司”并没有积极性来加强自身维保质量的提升,因此,如果能激发电梯维保公司的自组织治理能力,将会极大的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那么,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那么引入电梯维保公司之间的相互监督,必然会激发电梯维保公司参与自组织治理的积极性,从而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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