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12-06-28     字号: [小] [中] [大]

 

          当代社会中,健全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各司其责,但是,中国目前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基本是一个“三无”体制。所谓的三无,是指从消费者这个主体来看,他们是是无知、无助和无组织的。从生产者这个市场主体而言,企业是无德、无耻和无约束的。而从政府监管主体来看,它是无力、无能和无激励的。
消费者是未知的,他们缺乏基本的质量安全的素质教育,缺少对于质量安全产品和质量安全风险的辨识和防范能力。消费者是无助的,遇到质量安全的伤害时候,不知道、不懂得或者得不到法律的救助。消费者是无组织的,没有组织起来的消费者群体,也就意味着没有有效的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关注和社会救济。而质量安全产品的提供方,生产经营者,在当前中国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则处于无德、无耻和无约束的状态。无德是指生产者连最基本的产品质量安全底线都不愿意遵循,更不用谈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中国的质量安全事件的产生与西方国家不同,常常并不是技术因素,不是源之于对未知风险的无知和疏忽,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败德行为,是对社会信用的透支和对良知的践踏。无耻是指企业对于质量安全事件爆发之后的处理,采取的策略多是能逃避则逃避,能粉饰则粉饰。几次重大的质量安全事件爆发之后,企业或者将责任推脱到上下游的生产环节,或者将责任归为中国的国情和外部环境。无约束则更为严重,目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对生产者的约束都是很弱的。监管力量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中和,力度被抵消;运动式的监管方式也存在和生产经营着的博弈,其意义大打则扣;法律缺乏对生产者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生产者的约束偏软弱,而中国法律和法院体系的低效率也使得生产者很容易逃脱法律的惩治。质量安全在本质上应该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贸易”问题,政府的介入不过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但是政府在质量安全体系中往往是无力、无能和无激励的。无力是由于政府相对于企业而言对于产品的质量安全上也是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工具,难以有效的提供质量安全信息这种公共产品。无能是因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总有部门扩张和权力扩大化的倾向,但是从其部门的历史使命和这一部门现有的人、财、物力等多种因素来看,不可能满足这种扩张的职责范围。无激励一方面是政府在缺乏外在监督力量和长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难以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稳定的负责任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在随意性较大,程序正义缺乏的问责压力下,工作人员会受到来自过度问责的逆向激励,行政人员对于日常的工作责任的执行也会趋于形式化的应付。
在一个公民社会发育不健全的传统社会中,这三者在实现质量安全的目标上有着内在的张力,难以达成一致。而在公民社会的基石上,在政府抛却全能主义和父爱主义的理念下,在消费者和企业共同的社会责任概念下,三者才能形成共识,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才是有效和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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