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2015年第7期(总第188期)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编 2015年3月31日
3月27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于群利副司长莅临我院,看望慰问江苏检验检疫研修班全体学员,并做了题为《进出口资源与化学品检验监管制度》专题讲座。讲座重点围绕“做好新形势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和“全面推进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两个主题展开。
首先,于司长做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主题报告,全面回顾了自1996年质检总局依法负责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十八年来的工作,总结了境外供货商/境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了近期总局开展的业务督查、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分析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了加强和规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的工作措施的重要性。
于司长简要回顾了2014年工作。受国际环境影响,2014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有所减少,从数量上来看,2014年相比2013年减少了3万批,从进口额来看,2014年进口额达到285亿美元相比2013年的337亿美元下降了15%。于司长并以河南省进出口为例说明了这种趋势的意义。
于司长指出,去年9月针对1996年以来的检验监督、口岸查验经验总结发布了文件,对业务人员工作规范、区域工作做出了规定,注册企业供货商要经过材料审批和实地考察合格后才能拿到供货商资格。多年来,对于货物原料的培训没有统一教材和要求,关于人员培训,总局规范了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危险货物检验证书和废物检验资格证书,只有考取自证书才能上岗,全国也已经开展专业人员培训。2014年口岸总批次330万批,从总体分布看出,广东、天津、江苏等沿海地区占大多数。
在展望2015年工作计划时,于司长强调,国务院发文要求对一般产品实施大通关机制,推进 “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试点工作。但明确但对于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反恐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煤炭、矿产品中有毒有害元素、放射性,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的大宗资源类商品不在“三互”“三个一”适用范围,并强调废物原料、危险货物及其包装、资源类商品必须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不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重要性。
接下来,于司长做了《依法行政 严把国门——全面推进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主题讲座,全面回顾总结了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30年来的基本情况、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结合2014年专项业务督查情况,从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国门安全的高度,强调了2015年相关业务工作重要性。
于司长以HS编码(海关商品编码)数量变化为例介绍了近年以来进出口法检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更新情况,指出法检目录中一般工业品编码大范围削减的大背景下,危险化学品法检编码不减反增,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视,也说明了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于司长指出,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这19个字表述的职能是对全国系统多年来努力的肯定。总局30号公告不但指明了进出口危化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重点向安、卫、环、反欺诈转移的思路,而且体现了总局领导要求的跳出种类表,全面检验监管的理念。
于司长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方法,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基础知识,化学品分类和公示信息要求等内容全面展开讲解,并对危险货物检验证书培训考核等详细情况逐一作了讲解。另外,于司长重点阐述了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实验室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资质管理等事项。
整场讲座,于司长从保护国门安全角度,带领大家回顾了2014年全系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监管工作状况,介绍了总局在供货商注册登记、国外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督查等环节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在PSI证书上发现的问题和各直属局整改情况,于司长为大家解析了出口工业品法检目录的组成,指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他还介绍了各直属局业务数据反映出的口岸特点和在各省督查以及总局检验司参加国际交流会议的相关事项。
(整理人: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