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2-06-29     字号: [小] [中] [大]

摘 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食品从业者的道德责任意识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步和提高,反之,在利益的驱动下,置食品安全、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疯狂制造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中,由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时限较长、责任者逃避责任和责任承担不力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形象。由于相关责任企业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相关受害人员进行救济工作也给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财政负担。随着政府对食品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的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责任上的风险日益加重。因此,如何分担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风险责任成为摆在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食品安全责任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严格化,食品生产者将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风险。作为食品安全侵权事件的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在逐步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兼具事前监督和事后补偿的风险分担方式,可以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提高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促进食品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和保险公司吸收损失,使企业摆脱巨额债务,从而保持生产的正常运作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赔偿和有效的保护;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减少政府对食品企业的监管成本,以减少财政负担。观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受害者赔付中的巨大作用,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此文从六个部分对我国如何去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点明此文的写作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比、总结,寻找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契合点。第三部分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现状和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提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理论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阐述,明确构建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确定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和要求。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提出自己的结论,并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展望。
    关键词: 食品安全责任   构建    强制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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