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确定性治理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10     字号: [小] [中] [大]

    2013年6月7日下午,厦门BRT公交发生爆炸,当场死亡47人。公安部门证实,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经警方深入、细致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陈水总因为什么要做出如此极端的举措呢?据媒体报道,仅仅是因为其迁移过程中户口的年龄登记出错,而不能正常办理社保,为了改正这样一个小小的错误,他长期奔波于相关部门上访,最后因事情得不到解决,从而制造了这样一起伤及众多无辜者的惊天大案。
    这起案件的关键起因在于,陈水总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年龄的过程中,被相关人员长期推诿而不得办理。我们当然有理由责难,就是因为这些办事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才导致了这起悲剧。当我们这样责难的时候,似乎有些常识又绕不过去,这些办事人员有必要因为这样一件举手之劳的小事,而去故意为难陈水总吗?或者说,难道这些办事人员的责任心真的已经低劣到如此程度,以至于连这样的小事都不愿意去做?答案看来并不那么简单。我判断,并不是因为这些具体的办事人员不愿意办理,而很可能是缺乏对这一问题解决的依据,也就是相关人员感到有些棘手,明知这是一个错误,但又没有解决类似错误的依据,只好相互推诿。当然,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解决比这更困难的问题,在中国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碰巧找到了一个“青天”似的领导,一个批示、一个指示就把问题给解决了。不幸的是,在这件事情的办理中,又碰巧没有这样的一位“青天”出现。于是,我们就把所有问题都归结到办事人员的责任心上来,如果办事人员的责任心强,甚至在信访体制中的这些人员稍有爱心,这个悲剧不就可以避免了吗?
    无论是指望“青天”似的领导,还是指望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心,实际上都没有找到解决众多类似问题的根本。因为,无论是领导碰到这些具体问题的概率,还是具体办事人员责任心的发现,都是非常不确定的。领导也好,办事人员也好,都是普通人,你要求他碰到每一件具体事情,都只基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加以处理,那实在是太为难这些普通人了。这就要求这些人要具有天才般的能力,对一个事情的正确与否做出完全合理的判断,甚至要求这些人可以不顾及相关的规定,只要是认为正确的事情就应该打破常规去办。这可能吗?这种要求从根本上就背离了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那就是办事必须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事情,作为一个普通的办事人员是不能越雷池半步的。但是,这样的规则,又确实与老百姓要找政府办理的诸多新问题产生冲突,从而导致了很多合理的事情找不到合法的依据,而合法规定的事情又可能不合理的悖论。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就面临着老百姓有些应该合理办的事情,就因为没有相应的依据,而往往办不成的不确定性风险。人们之所以在找政府部门办事的过程中,直觉就想到找熟人,是非常合理的,这种找熟人的方式,恰恰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最好解决方案。
    怎么解决政府办事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很简单,制定尽可能多的规则,以避免不确定性。这句话说起来很简单,但做起来很难,面对那么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规则制定得了吗?规则本身,尤其是带有一定法律性质的规则,往往都是滞后于新问题的。制定规则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以及相应繁琐的程序,而新问题的解决又不能等待。怎么办?我的答案是:用标准来治理。
    标准,就是经过协商一致而形成的规则,这些规则既包括技术性的,也包括管理性的,这些规则能够规范某一个领域的秩序,从而使遵守标准的人和组织获得规模收益。标准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必需,就在于它较之完全自由的个人选择,更具有一致性的意义;较之于政府法规的强制,又具有更多的弹性和灵活性。我们会发现,市场经济实际上存在着三种形态的秩序:一种是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种是强制的政府法制秩序,处于这两种之间的,是在自由选择基础上所形成的一致性标准秩序。可以说,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标准的能力,标准既灵活地满足了市场创新所需要的新秩序,又规范了原子化市场主体的一致性选择。标准是一个国家进行经济和社会治理重要的工具与手段,WTO所确定的技术性贸易规则,从根本上讲,就是应用标准手段对国际贸易进行治理。大量的标准都是由市场和社会主体在相互讨价还价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所谓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ISO,就是各个国家所参与的代表,通过自由讨论而形成大家都同意的标准组织。在国外很多政府都自觉地应用标准这一手段开展公共治理,所谓的技术性法规,就是政府要强制执行的标准,在我国被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当然,政府也可以引用和认可社会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既降低政府制定标准的成本,又减少了标准实施的难度。以上标准的简单分析证明,标准是政府可以很好用于经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它可以灵活应用于一些新出现的领域,制定比较简单,修改也比较简单。要将标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来应用,前提就是在强制性标准之外,要鼓励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都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发挥众多不同主体面对新情况用标准进行治理的首创能力,并且碰到类似问题,其他主体也可以相互借鉴和自愿遵守。
    标准实际上就是对不确定性新情况的确定性治理。再回到陈水总案件中的户口年龄修改问题,类似这样的新情况绝对不可能只有一起,如果政府部门善于利用标准手段,那么就完全可以很快地给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依据,包括此类问题的状况描述、解决办法和应遵守的程序等等。这种标准只要是相应层级的管理部门都可以制定,而且可以相互引用,只要不违背国家关于户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就可以了。正是因为不同地方的管理部门都可以针对同一领域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的标准,才可以更好地完善国家基本的规定,又能够使一线的办事人员面对新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依据。应用标准来治理,既不需要依赖一线办事人员非常不靠谱的所谓责任心,也就是无论这些人的责任心如何,标准都可以让他们按规则来办事,又避免了“青天”式领导的偶然性,也就是无论上层领导是否关注到这些问题,标准都可以让体制更规范地解决问题。
    虽然历史没有“如果”,但是这起案件如果能够激发起政府自觉地应用标准的治理手段,来更为确定地解决类似的不确定性风险,那也算是对这起悲剧事件中无辜死亡人们的一点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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