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肉风波”警示录之三:没有万能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3-04-27     字号: [小] [中] [大]

    没有万能的监管,即使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都不存在万能的监管,那些越是假定政府在质量监管上是万能的,只能离有效的监管越远。
    突如其来的“马肉风波”,让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的各国政府都陷入了巨大的压力之中,看一看欧洲媒体对欧盟和各国政府的指责,与我国媒体中对政府的指责,有着惊人的相似,包括指责欧盟的立法不完备、各个国家政府监管流于形式、企业的诚信丧失等等。
    从这种指责中,我们可以知道,即使在欧盟这样非常发达的区域,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官员也受到较高的约束,同样也会出现监管失灵的问题。其实,政府监管的失灵不仅仅是在某个区域上有表现,在质量以外的各个领域也普遍存在,只不过在质量领域表现得更为充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质量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领域,政府对于这个领域的监管需要特别高的专业能力。很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都将质量监管机构当成专业部门,它们与一般的内阁部门有很大的区别,并且这些部门被赋予了比较独立的权力,甚至具有某些立法权和司法权,目的就是为了让它们能够独立地承担监管的责任。他们一致认为,对产品的监管,需要依靠相应的技术手段,并由一些非行政性的技术专家来进行专业的管理。而且通常这些部门的首长,并不是由组阁的政务类官员担任,而主要是由一些业务专家来出任,而且他们出任的时间往往会跨过一届政府的任期,甚至有些首长只要不出现自身问题,就不会被无故免去职务。我们说,在这些国家,对质量监管部门进行这样的机制和人员任职方式,就是为了体现质量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我们从下面这组美国政府2008-2010年质检机构人员数量与变化的数据统计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即使像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他们国家相对中国较好的质量安全状况,也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需要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10-美国政府质检机构人员数量与变化.png

美国政府质检机构人员数量与变化

    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国外的质量监管机构,除了涉及极少数的高风险领域的技术实验室外,相应的检测业务,一般都是由社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履行,而这也是针对质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采取的措施,因为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监管对象都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他们只能借助社会力量来弥补自身专业化的不足,进而确保他们对质量的有效监管。所以,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说,质量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万能的,而只能是政府在一次又一次的质量风险挑战中,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监管能力。
    尊重市场,遵循市场在自身的演变过程中产品质量风险发生的内在规律,并基于风险驱动持续改进政府质量管理体制,这是美国100多年来质量体制演变的最深刻启示。从这个角度分析,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有不同的政府质量监管体制,这是差异化的表现,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相较于另一个国家的差距。实际上,也没有一个所谓完美的政府质量监管体制,即使是美国,直到今天它的体制也还在不断演变与发展过程之中。
    从美国政府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正是基于质量安全的风险来驱动他们制度的变迁与改进。在美国建国之初,在其政府管理架构中,既没有专门的政府质量管理职能,也没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而且他的监管职能、机构与手段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这种变化一直到今天都还在持续。实证分析证明,美国政府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是社会精英们理性设计的结果,也没有一个所谓最优的模式。但在这种看似无序的制度变迁中,却有着一个清晰的演进路径,那就是每一次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都会促使社会对其发生的规律与特点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成立新的政府质量管理机构,或对原有的机构进行调整,并制定面对新问题的法律、技术法规或监管手段。自19世纪末以来,每一次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生,都会催生美国政府质量管理制度的调整。通过对FDA建立与发展各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发现,FDA每一次制度的重大变迁,以及重要法案的修订,大多与当时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当这些质量事件导致了对妇女、婴幼儿的伤害时,更能够在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快速地促使立法和行政部门,对FDA有关的法律、机构设置、行政行为做出及时的调整。基于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调整和优化政府质量监管的制度安排,是100多年来FDA演变的基本规律。
    美国主要的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包括食品安全与检验署(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FDA、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管道与危险物质管理局(Pipeline and Hazardous Materials Safety Administration, PHMSA)、CPSC、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烟草税收与贸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TTB)等机构的核心使命,就是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管理,实际上这些部门存在的价值,也是来自于社会对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且美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或技术法规,也都是以对质量安全风险的强制性约束为制定前提。这些法律和技术法规,都包含着非常具体的对某一个产品风险管理的详细技术标准或参数,这是国家强制规定的最底线的质量安全边界。美国没有抽象的、原则性的质量法规,其原因就在于风险往往是由某些具体产品的缺陷而产生的,只有制定具体的技术性法规,才能实现政府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职能。在美国,无论是对监管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职责规定,还是涉及质量安全的程序性规定,都要求基于产品相关伤害风险而制定。
    政府对潜在质量安全信息的获取,是一切质量管理行为的前提。美国政府的质量管理,都是围绕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识别和应用来展开的。较之于企业而言,消费者更有积极性真实地传递自身对质量的感知。而如阿克洛夫在1971年《柠檬市场》的论文中证明的(这会在“市场为何会消失”章节中详细讨论),企业更有隐瞒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机会主义倾向。此外,面对海量的产品,政府不论有多少投入,也很难在这些产品上市之前就充分了解其潜在的隐患。因此,为了获取和识别有效的风险信息,美国政府将消费者作为其主要的风险信息源,特别是对消费者质量伤害状况的风险信息进行监测,并基于这一监测的风险信息,来启动相应的政府质量管理行为。美国政府在其监管的多个产品领域,都积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识别。在食品安全领域,有FDA、FSIS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等机构共同协作的监测网络;在食品监测网络之外的领域,CPSC主管的“国家电子伤害监控系统(National Electronic Injury Surveillance System,NEISS),是美国最大的一个用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的网络。美国政府消费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运行流程,就是以NEISS为主的风险监测为基础和核心,基于NEISS的风险信息,开展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传递、企业产品召回等具体行政行为。其中,CPSC的产品安全监管流程就是以风险信息为核心,分为三个关键步骤,识别风险信息、分析风险信息和降低风险。CPSC主要依靠NEISS网络,通过在全美的医院中选择一定数量医院的急诊室,以消费者受到产品伤害为主要信息来源,加之死亡证明、投诉、新闻报道、行业调查报告等信息为补充,采取相应的监管行为。CPSC所有监管行为的展开,都是依靠针对消费者的产品伤害风险信息的获取。此外,在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质量监管行为,也都是建立在对消费者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监测与获取基础上的,如欧盟的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日本的全国消费生活信息网络系统,也是这两个国家和地区政府质量监管的基础。
    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管理,虽然是政府的公共职能,但其特殊性在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对社会将产生显著而及时的危险。同时,质量安全风险往往与专业技术性问题高度相关,需要专业技能和技术法规手段作为支撑,而不是一般的公共事务处理和程序性安排。所以,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管理,除了一般性的制度安排以外,更需要对行为进行具体规制,包括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质量行为进行执法。基于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这些特点,各国设置的质量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从属型质量监管机构”,即由传统的承担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直接履行质量监管职能。这一类型的质量监管机构不仅享有监管职权,而且兼具对某一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职能,甚至直接参与某一领域的产业经营活动,集多种职权于一身,质量监管职能的独立性较弱。第二,“隶属型质量监管机构”,即隶属于某一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机构。此种类型的质量监管机构,虽然不能完全摆脱行政部门的影响,但是法律给予它们很大的独立权力,在质量监管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政策,机构独立设置,质量监管的行政行为也是独立开展。第三,“独立型质量监管机构”,这种类型的质量监管机构独立性很强,不仅对政府其他部门是独立的,即使面对政府首脑,在美国也就是面对总统,这一类型的机构也有很大的独立性,其职权的行使不受总统的具体领导和管理。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将这些独立的监管机构称之为“无人领导的国家机关第四分支,一个不负责的机构和无法协调的权力的集大成者。”作为政府的独立质量监管机构,不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甚至还拥有监管规则制定的“准立法权”,以及行政裁判的“准司法权”,可以说拥有比一般的政府部门更大的权力。同时,这些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之外,不受政府各内阁部门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其职权和监管范围内,即使是国会和最高法院也不得任意干涉。所以,美国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并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类具有极大独立性的特殊政府部门,这是为了适应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需要,使其可以不受干预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质量监管机构的高度专业性,实际上内在地决定了这些机构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无论是技术法规的制定,还是行政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裁决,都需要按照统一的专业要求,保持机构内的上下统一。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地方利益的干扰和区域的差别,美国联邦一级的质量监管独立机构,在其管辖的专业范围内,都是实行全国上下的垂直统一管理,在各地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别执行不同层级的职能,均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之所以实行垂直管理,既是这一类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要求,又是因为其管制的对象和范围,在全国各区域都有必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在美国政府部门的设置中,质量监管机构不等同于一般的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其权力的独立性也不受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干预,以避免其职责的履行受到外部干扰。监管机构的上下垂直管理,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政府公共部门独立性的必然要求。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没有万能的监管,即使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都不存在万能的监管,那些越是假定政府在质量监管上是万能的,只能离有效的监管越远。道理非常简单,面对如此复杂的质量监管对象,面对这些对象如此复杂的专业性特征,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如果把什么事情都揽在自己身上,那不仅会使自己的监管能力不断地失灵,也扼杀了社会的专业力量,我们国家的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在这个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与其他的政府行政部门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在官员的配置上也没有更多硬性的专业能力的条件,大量的人员都是一些管理类的行政官员,而不是一些技术类的官员,这就与质量部门的专业性特征并不非常吻合,并导致了我国专业质量管理部门越来越出现泛行政化的特征,最重要的是,使我国的质量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在部门的设置上,也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在监管上,还是在执法上,都要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使得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的独立监管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面对本来就过多的管制对象,我国的质量监管部门又缺乏在宏观上对全社会专业质量资源的配置能力,不能充分利用社会的专业力量对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即使是欧盟这样的发达地区,政府质量的监管能力也出现了类似“马肉风波”这样的失控,基于我国政府的质量监管能力又由于独立性和专业性远不及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然我们对于监管失控的风险就会更高。所以,我们要真正地按专业部门的定位,来建立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要给予其高于一般行政部门的独立性,使其成为真正的专业化的质量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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