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治理应保持理性
发布时间:2014-03-17     字号: [小] [中] [大]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期间,“雾霾治理”、“环境质量”等成为会议的热词,这也反映出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质量问题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李克强总理在3月13日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也提出了“向雾霾宣战”,表达了中国政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决心。面对上下一致的决心与热度,我想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应对空气质量问题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首先,应认识到城市空气质量的治理是一个中长期的治理过程。国际大都市伦敦、洛杉矶、东京都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饱受雾霾的影响,甚至到了今天,欧洲的城市空气质量也有相对不好的时期。例如,近期的巴黎由于受到雾霾的影响,而提出公共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城市租赁免费的政策,以期进一步促进慢行交通的发展,减少私家车的出行比例。对伦敦、洛杉矶与东京三个城市的历史经验分析表明经过15-20年的空气污染治理三座城市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伦敦的空气质量在1956年至1975年间显著改善,整体改善程度超过70%,历时19年;洛杉矶在1977年至1992年空气质量显著改善,整体改善程度60%,历时15年;东京空气质量从1970年到1992年空气质量显著改善,整体改善程度80%,历时22年。因此,对于我国空气质量的治理应该建立一个中长期的规划,并制定空气质量的路线图。三座城市的治理也是分阶段对不同的污染排放进行治理,根据不同阶段发展的需要而出台不同的治理政策与目标。
    其次,科学认识空气质量治理难点的根源。雾霾问题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大气环境实际状况)和社会属性(人们对大气环境状况的认知)。对雾霾问题的认知,既有“事实层面的判断”,也有“价值层面的选择”。人类社会行动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直接的、客观的物理后果,但这种后果产生的环境影响并非完全可以被人类了解。只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和不可逆转的影响,人类就不应该以不确定性为由而掉以轻心或无所作为。不可否认,公众对雾霾问题的持续关注,促成了我国PM2.5标准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的出台。还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消减煤炭消费及压减钢铁等产能任务方案》。而在2014年全国31身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29个提出治理大气污染,16个提出把治理雾霾作为重点,在2014年的地方两会上,不少省市立下“军令状”。例如,北京、广东、上海、重庆、天津都提出了到2017年左右空气质量治理目标,让人再次此担心规定与目标设置是否在此成为一个不能实现的事情。回顾我国的环保立法历程,全国到地方的环境立法不可谓不多,但是现实却是“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环境立法是社会共同体复杂愿望的法律表达:作为理性经济人,期待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大量涌现,将环境法律处于“软法”地位,不仅不能对粗放式经济发展形成制约,反而成为护身符;作为理性社会人,期待享有良好环境条件,若环境目标过于理想,则相关条款不能有效施行。甚至很多环境法缺乏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责任的配套,不能发挥预期的规范作用,反映了社会共同体期待环保又无力或不愿意真正环保的复杂社会心理,这都反映了制度设计中的激励约束不相容的问题,或者说环境质量质量不能仅靠政府来完成。不是环境立法问题,而是环境执法与环境保护激励问题。
    第三,空气质量治理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压力,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东与湖北省7个省/市建立碳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起到交易的5个交易市场,都发挥了良好的节能减排作用。仅在刚刚过去的一周,二级市场共成交31866万吨,详见图1。

图1. 中国碳交易市场交易量3.10-3.14

QQ截图20140317100313.png

数据来源:中创碳投碳情分析报告。

另外,交易价格保持平稳上升,说明市场化手段的有效性,详见图2.

图2. 中国碳交易市场交易价格3.10-3.14

QQ截图20140317100327.png

数据来源:中创碳投碳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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