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质量问题权责博弈
发布时间:2013-09-16     字号: [小] [中] [大]

根据CCTV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明显代言广告占该时段广告总数的80%,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产品也日益丰富,各种科技含量水平的产品也层出不穷,在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使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的积聚与加大。各生产经营者为了使得自己的产品从同质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请明星代言产品进行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平面广告与报纸报告等不同形式的产品推广与宣传。使得该产品能从众多产品中由于这种产品质量信号的传递而达到“分离均衡”,由于老百姓普遍会认为敢请明星代言做广告的产品,肯定是有质量保障的。很普遍的一个例子,老百姓普遍认为从大型超市(例如,沃尔玛、麦德龙、家乐福、武商量贩等)买的蔬菜、肉品要比在农贸市场上的要有保障。因为老百姓相信了这些大型超市的“明星”代言的保障作用。

但是,产品丰富的同时,自然会出现“真”“假”“优”“劣”之分,当“明星”代言活动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如果一旦为“假”“劣”产品代言,由于他们在消费者心中的巨大的号召力,由此所引发的社会负影响也将更加激烈而深远。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刘嘉玲代言SK-II,葛优代言亿霖木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到孙红雷代言修正药业。明星代言所引发的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事件不断发生。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一片哗然,一时间怨声载道,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表达着自己对明星的愤怒、批评与职责,更有人质问为什么这么多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但却无一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广告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广告法》规定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法律责任的主体,而代言明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广告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现有的机制设计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规范完善,以保障我们的市场秩序平稳健康有序呢?

虽然明星代言在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责任,但是作为一个明星/名人,其广告效应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并且明星代言都有巨额的广告代言费,从利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明星代言广告应对所代言的产品的质量有所保障,起码不能再安全问题上有所折扣。例如,孙红雷先生代言的修正药业的产品,却发生了毒胶囊事件,我们可以相信孙红雷先生肯定不知道修正药业这些违法事件,但是由于他获得了巨额的广告费,他有责任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他所代言的药品进行合作期内的监督。那么,作为政府可以要求明星必须独立的寻找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其所代言的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由第三方技术机构代替明星来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与保障。而这一过程必须报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及时公布从而促使消费者对整个代言过程进行监督。当然,保险作为一种发现机制,明星也可利用保险机制来想社会保障产品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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