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标准之争”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05-15     字号: [小] [中] [大]

 

农夫山泉与相关媒体在历经数轮博弈之后,农夫山泉以退出超过10万用户北京饮用水市场暂时告一段落。事件本身虽然暂时沉寂,但是可以相信不把问题自身的矛盾梳理清楚,那么还会有更多类似的事件爆发,从而使消费者怀疑当前我们所处的中国市场环境,不能理性的认识中国产品质量的真实水平。
农夫山泉事件的引燃源于京华时报的一篇《农夫山泉质量不如自来水》的报道。该报道的论证是基于农夫山泉所“标注”的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DB33/383-2005)中有害物质砷、镉的限量方面均宽松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2008年修订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两个国家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篇报道是有道理的。但是,根据我国食品监管抽检制度而言,当对产品抽检时,出现有效指标不一致时,从严执行,2009-2012年期间对农夫山泉的抽检结果为100%合格,这也是59日《人民日报》报道的来源。从这个角度来看,京华时报的报道就缺乏了一个媒体应有的客观性。
在这里做这样的一个假设,如果我们将农夫山泉标准事件推后到2008年与2006年之间,那么会出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两个国家标准相互矛盾的情况,我想即使在当前,在其他细分行业而言必然会出现如此情景。两个同为国家强制标准,而又相互矛盾时,企业到底应该选择哪个标准执行呢?作为市场中一个理性经济人,企业自然会选择较为宽松的国家强制标准,而放弃规制较强的国家标准。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执行从严原则,但对于制定标准与执行标准而言都浪费了有效的政府资源。面对日新月异,成千上万的产品而言,国家管理部门这一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应该关注的产品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在中国仅有一个《饮用水卫生标准》,只要涉及饮用水的食品,在“卫生”层面都必须符合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论你是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还是以水为基础原料的凉茶、运动饮料、啤酒或者酱油、醋,都应该符合这一卫生标准。这必然会极大的提高政府有限资源的效率。而对于,质量标准,那应该是一个具有市场属性的领域,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面对不同的产品与不同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选择符合安全水平之上的不同质量水平的产品,而就自己的具体消费行为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对于饮用水而言,国家根本不需要花费精力制定与出台那么多的国家标准来帮助消费者区别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这些水的区别就是在于这些不同水中不同营养成分的不同,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自由选择以上产品。
但是,面对复杂的市场,政府的确有对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对水市场而言,企业明明生产的是纯净水,而对消费者称自己生产的矿泉水。对于这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政府是有义务纠偏的。这种具有市场属性的事物,当然可以采用市场的方法予以纠正,我想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第三方评价的方法来帮助消费者区别不同产品的异同,从而促进消费者理性的选择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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