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与经济:责任的角度
发布时间:2016-03-07     字号: [小] [中] [大]

     Oliver Wendell Holmes在他的《The Common Law》一书中谈到,法律总是一方面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理,另一方面也从历史中保留旧的原则。制度也总是如此,其中承载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历史与现实。过去的历史可以是各种物化的遗迹和遗址的延续,也可以是内化到民族的文化传承中,虽然无形但不缺乏影响力。
    一国的责任制度同样内含了其责任文化发展的历史脉络。不管是在与经济领域相关的产品领域,还是政治领域,东西方的责任制度都存在差异。如果向前追溯其根源,可以向上一直到两种不同文化的发展源头。前者以儒家、道家和法家为代表的责任伦理更多地强调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而后者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再到康德等人,更充分地讨论了责任作为一种个人行为的依据和驱动力。中国古代有关责任的观念当中更多是将责任作为一种制约人们之间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如果用现代经济的术语体系来认知,这就是一种已经定义了的、限制了个人决策集合的约束(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非正式的约束)。相对地,如果侧重于探索责任作为一种行为的驱动力的可能性,其更能展现在形成一种满足参与者自利行为下的制度均衡的作用。
    如果将一种责任制度仅仅视为外部给定的规则,就可能在实施这种责任制度中遇到严重的困难。North(1990)就曾经深刻地指出,把相同的规则集合不加区别地运用到两个不同的群体的时候,其导致的结果可能是迥异的,所以不但自然界的生物会依循“北枳南橘”的规律,社会经济领域也同样存在相似的情况。现实社会中的制度本身就是参与人的行为的结果(或过程),是参与者自利行为下的一个纳什均衡,而纳什均衡的多重性导致了相同的规则,包括责任制度这种规则,在不同条件下实施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由此,我们必须动态的看待责任文化和责任制度,及其实施效果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历史还是当下,责任文化和责任制度之间都存在相互反馈的机制,进而影响到了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目标的实现。责任文化在决定责任结构的形成,责任制度形成和改进的路径依赖、并最终在影响责任制度能否成功实现其功能和目标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种逻辑无论是在经济学纯理论、还是在基于不同文化区分的比较研究中已经得到了比较好的论证。前者如Greif在对拉丁文化和伊斯兰文化分别影响他们各自的制度形成和经济绩效的模型分析中得到了证明,后者在韦伯著名的关于不同宗教信仰所带来的工业化进步差异上得到了分析。在实证研究上人们也取得了突破,借助不断改进的计量识别和估计的方法,加之各种有关文化和制度的数据的收集、不同工具变量的构建及其思路的拓展,对此做出较好的研究不再是遥不可及。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633845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