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一个包含了驱动因素、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的完整逻辑链条和过程。马克斯•韦伯,作为德国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最为伟大的学者,对于伦理和责任政治的相关研究为此提供了理论指引。
在他著名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当中,韦伯是将宗教伦理分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其实后来他也用这种分类来研究“政治”这种职业的伦理。韦伯认为不同的伦理会导致不同的行为类型,不同的行为类型对社会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信念伦理主张行为的价值在于行动者的心情、意向、信念,即所谓“基督教徒的行为是正当的,后果则委诸上帝”;而责任伦理主张行动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义无旁顾地承担责任。虽然做出了这样的区分,但韦伯本人更倾向于打破这种两分法:“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可能会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韦伯,《学术与政治》)。显然,这里面内含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分离和统一,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责任的动因往往也体现的是这两者的协调。
基于不同的动因,韦伯也定义了四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行为:以目的为导向的工具理性、以价值为导向的价值理性、自觉或不自觉遵从风俗习惯的传统行为和行为人受感情和情绪影响的“情绪化”行为。当然,他认为,当代社会中,合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行为更为普遍,也相对传统行为和“情绪化”行为更为重要。所谓的工具理性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持工具理性的人,看重的是所选的手段是否是最有效率,秉持的是信念伦理。相对照的,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也就是说,人们只是将绝对价值赋予选定行为,而不管它们是为了伦理、美学、宗教、或者出于责任感等方面目的,此时秉持的是责任伦理。以现代视角来看,责任行为选择应该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
在韦伯看来,绝大部分的行为选择还是基于理性的,可见当代经济学的理性人前提假设并非无源之水。工具理性在社会经济行为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形式合理性”,即参与者利用货币来计算成本和收益的最大化。而与价值理性关联的则是“实质合理性”,即社会价值规范对纯粹“货币核算”用于经济活动所“允许”的程度。韦伯并没有把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对立。他以为,关键在于把什么作为判断的“终极价值”或“绝对价值”:是平等、效率,还是“最大多数的福利”。如果是平等,两者可能是分离的,若是后者,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当代经济学的研究没有将平等、效率和福利分立,责任行为的社会经济评价也需将两者结合起来。
韦伯对于责任的伦理,及其对社会、政治、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要素和标准的分析不仅超越了其所处的时代,而且还在不断引领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对责任的研究也是如此,韦伯创立的这些分析工具为此提供了重要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