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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bot Page(1985)认为,责任的重要性在于识别“危害”的传递,以及区分这种危害的施加者和采取的行为。正如我们都知道的,作为福利经济学鼻祖的庇古和作为法经济学发轫者的科斯,在探讨外部性、环境等问题的时候都分析了责任分配的规则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在庇古看来,他的责任分配导向的都是不对称的责任人、责任行为方向和责任承担。相对地,在科斯哪里,他并不认为行为人和行为方向是单向或者不对称的,却声称它们应该是相互的(reciprocal)。同时,科斯的这种分析不仅继承了西方学界对于责任分析的行为特征,而且抛弃了责任分析的规范性(normative)倾向,开始走向效率(efficiency)导向(Page语)。
中国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责任的研究更为重视的是责任行为的结果,对这种行为结果的价值判断也是以规范性分析为主导取向。比如中国代表性的儒家思想中,宣扬的是为国为民的责任品质,例如孔子所谓“忧道而不忧贫”,以及孟子所谓的“思天下之民。。。被尧舜之泽”;主张的是通过“正名”而明确分内之责。道家更是以“无为”和“节制”为号召,强调对于天道和自然的顺从责任。由此看来,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主流的儒道二家对于责任更多的是从价值观上进行规范的判断。
如果我们将视线转到同时期的西方世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不同的景象。亚里士多德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要对其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要与这个人的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他举例道,婴儿和精神病人确实是无知的,因而无法为其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负责,而醉酒的车夫制造车祸之后,只能是辩称自己“无知”,但在他清醒的时候应该明确知道醉酒可能导致的危害,从而无法逃脱责任的承担。再比如西塞罗,不仅认识到责任源于四种“美德”,即发展真理、社会义务、精神品质和言行举止,并且以“貌似之利”这一定义,从行为选择的角度,深刻揭示了责任的承担不仅不会是义利之间的二分法,反而会使得“道德上的正直与利携手同行”,也就是说责任并不会造成义与利之间的真正冲突。
从西方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中延续下来的对行为和动机非常重视的责任思想,在工业革命之后又经过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补充了对于责任行为及后果承担的价值与规范判断,并最终与经济学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效率原则碰撞在一起,形成了动机-行为-结果序贯的责任链条,兼具了规范和实证原则匹配的特点,并将主体责任行为的激励相容和行为结果的社会公平与效率切当地统一在一起。由此,责任原则成为了当代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行为准绳。从这个意义上讲,之于在当代中国发挥责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的宝贵遗产之上,我们还需要更多地探究责任与行为动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效率和社会结果的视角看待责任的原则和方法,以便更好地发挥责任原则和机制和各种社会经济问题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