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去地方检验检疫部门调研,谈及他们所做的一些工作成果,他们自以为傲的是建立了信用评价系统,对出口企业能够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估,但也不无遗憾的谈到,在设计这一软件系统的时候没有预留与其他征信系统,如银行信用系统的接口,另外也难以获得其他信用系统的资料,实现信息的共享。这种不兼容的状况在国内的多种信用系统中普遍存在,重复建设,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系统功能的发挥也效率低下。
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转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早已经被国内外的学者通过理论和实证的方法验证。缺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社会就会陷入“霍布斯丛林”。在Putnam、福山等人有关社会资本的研究当中,更是深入分析了信用对于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发挥,来自于信用状况影响企业的规模、分布、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外部资金的流入等等因素,这一路径也被张维迎等人的实证研究成果所验证。从另一个方向看信任的来源,它来自于家庭和血缘的纽带关系,也可能是长期的文化沉淀带来的社会历史遗产。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信任的产生是基于经济人的理性选择。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交换过程中重复博弈中形成。不过,形成信任需要一些社会基础设施,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和交易规则等等。
有鉴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些内在缺陷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已经开始建设国家层面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预计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以上的这些措施已经是一种巨大进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我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之后还可能存在不兼容的缺陷。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到底是谁来管理社会信用系统,哪个机构提供社会信用的服务?在美国,信用产品的生产者——征信机构分为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企业资信服务机构和一些评级组织,不管是哪一种类型,都是由成熟的市场主体来提供信用产品。对信用体系的管理是通过政府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两层体系来实现。此外,还全方位建立了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总体而言,这是一种民营的、市场化主导的运作模式。反观我国,不管是信用市场的主体建设、还是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滞后,全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还不牢靠,这时将来要解决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