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促进食品安全有效治理
发布时间:2014-02-28     字号: [小] [中] [大]

    食品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纠正,但国外食品安全的研究强调共同治理和以市场机制促进食品企业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从而解决食品安全风险。我国现有研究主要认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而目前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对策建议是以“改善政府监管”为主流范式。有些研究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保护,甚至一些学者将食品安全问题归因为政府的规制失灵,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提出的解决办法一般都会强调严惩重典,地方政府负总责和对监管的治理,各级政府日益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越来越多,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依旧不断发生,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却依然较低。
    Colin Scott(2012)认为政府的规制总是雄心勃勃,似乎要规制一切(regulating everything),虽然规制机构的数量和规制的范围增长显著,但是其规制能力也被显著的耗散了,这些规制机构组织上和执行规制形式上的碎片化,导致其权利被分散,被弱化,但是责任反而加重了。政府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却偏重政府的作用,忽视了其它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没有将食品安全的责任传递给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现有的一些政府规制的方法,对于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适得其反:可能让生产企业有道德风险冲动;而且企业遵从食品安全规制需要付出大量成本。
    显然,需要发挥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破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局。这就要求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促使企业从被动应付食品安全监管转向主动型食品安全监管。真正的监管型食品安全政策应该回归宏观政策制定,通过规则类政策,促成市场机制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也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提供了思路,即市场失灵引起的部分社会问题可能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Mark Schwartz(2003)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可以归结为经济、制度和道德这3个方面。学者提出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多维的实现机制,如立法规制、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出于制度而承担社会责任是被动适应,而所谓的道德动因往往可以被解释为是长期经济利益驱动,总之,企业没有经济利益是几乎不会主动推动社会责任的(Ella Joseph,2003)。欧美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内部规则主导阶段,而我国依然处于外部政府政策规则主导阶段,建议运用市场手段、强化政策导向等手段推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也不可或缺。研究发现中国食品企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食品危机管理的驱动力来自国际标准的实施和公司价值观等内部因素,而不是政府的推动(Dongyong Zhang et al,2014),要促进与改善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就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环境,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外部的约束机制与内部的动力机制。在转型期,政府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之间密不可分。但是不同的措施(规制、规范)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
    针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在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上的弊端,有部分学者已经提出要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现有效治理,以及使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履责的方法。政府应该采用合适的政策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活动((Dai,Yunhao et al,2013),企业也能够从中获得长期的收益,实现企业履责行为的激励相容(Dongmin Kong,2012)。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既需要从政府规制的视角展开,又需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进行。只有政府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政府规制的政策有效驱动食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社会责任,才能寻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比较理想的模式。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63274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