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质量安全责任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3-09-29     字号: [小] [中] [大]

前两天参加了一个报告会,会上有学者对我所做的报告提出了几点疑问。当时时间有限,思考也并不深入,这两天还是回味了一下这几点问题,感觉有必要写下我的回应。

首先,一位法学教授认为质量安全责任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不得不承认,产品责任或者质量安全责任起初的确是一个法学问题,现在虽然有经济学者和公共管理学者对其研究,但远没有法学界中阵容庞大。历史上,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品责任不会带来很大的外部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确只是生产者和使用者两方之间的关系。科斯也说过,只要产权清晰和交易成本足够小,质量安全责任的关键只在于初始权力分配,而市场交易自然会实现社会成本最优化。但是,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产品责任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在西方,很多研究早已证明,法律责任和政府规制一起使用,要比单独依靠法律制度更为有效。而且,正是因为一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开始用经济学的范式分析责任问题,尤其是侵权法中的责任,才有了法经济学一脉的成长和成熟,而施莱弗等人也正是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前提假设下,写出其名篇规制国的,按他们的理解,法律体系如果完备,政府规制就没有容身之所。

其次,我的报告的题目使用了中国质量安全责任的“重构这一字眼,这似乎是一个很大的词,目前这一体系是要重构,是要做边际的调整,还是在某个范围之内的改造?我选择重构,原因有二,一是从我们所做的分析来看,这一现有体系的弊端已经到了非革新不可的地步;其次,目前在该领域,国家的改革动作已经足够大,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在这一监管体系中的不同领域,大幅度、大范围的改革已经在逐步展开。包括最近国务院宣布的,将成为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新试验场的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总体方案中,就专门强调了要创新监管模式,其中就有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等等这些有关质量领域的政府改革。我认为,这已经体现了重大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的取向。

还有专家认为我的报告中将体制、体系的问题和一些机制问题之间区分不明显。其实这也正是我们在从事这项研究所逐渐领悟到的,质量安全责任问题在当前的中国,正如其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绝不是一个较为浅显的机制缺陷问题。责任机制运行的障碍和病根有时候并不是机制设计的缺陷,即使机制设计合理,或者从关爱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制定其中的规则,但是正如一位专家谈到的,这是一个质量责任被扭曲的时代,而这种强大扭力的来源就是监管体制的重大缺陷。没有体制改革的限行,机制的修修补补也仅是权宜之计。

最后,可能与中国在其它领域的政府规制一样的,质量安全规制范围内也常常存在规制不足、规制过度和规制错位等几种规制的缺陷并存。但是我一直认为,作为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生产体系延续下来的一部分,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监管最为突出的还是过度规制导致的市场在质量相关领域不能有效率的配置资源,这是该体系困境的本因。

两年前被分配到这一课题的时候,从博士时候研究国际贸易和产业问题乍一转到这一领域,都有些茫然,但也是无知者无畏。两年以来,对于中国质量安全责任的体系和机制问题,在合作导师的引导下作了一些探索。现在看来,有收获也有相当的不足。收获让人欣慰,也增添一点学术研究上的自信,不足让人有继续探索求真的动力和兴趣。金秋国庆之际,是以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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