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uido Calabresi于1970所写的The Cost of Accidents一书中,他宣称责任承担者应该是由其承担能够产生最有效率均衡的那个人,也就是他所定义的最小成本避免者(cheapest cost avoider。但是在一场事故中,可能相关方众多,如何来识别这其中的最小成本避免者可能是一个难题,很难通过直觉来认定。比方说,他认为在机动车的事故中,很多情况下使用疏忽准则(Negligence rule)来判定和分配责任会导致昂贵的行政成本,这时,使用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可能效果更佳。
当然,理论的“真空”中可能责任并不重要。在Coase的《交易成本分析》的理想状态中,只要产权事前界定清楚,交易成本足够小,权力和责任的归属并不影响社会总成本最优效率的实现,一切通过市场交易过程就可以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无须外部力量的介入。显然,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澄清对责任与利益本质的认识,同时提供了一个分析这其中复杂问题的“Ground Zero”。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地球上没有非人为的真空状态,这就需要外部规则的约束。这样,寻找最小成本避免者就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议题。Peter Diamond 和James Mirrlees(1975)在这一课题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当然,通过理论分析,两人给出了两条判定最优成本避免者的定理,并且还是承认这种判定需要大量的实证研究的支撑。比如说在火车道轨处经常出现的卡车与火车的相撞事故,在我们常常会看到的情境中,卡车是车毁人亡,而火车蒙受的损失并不显著。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火车或者卡车的刹车都足够好的话,有些此类事故可能会被避免。这就意味着,假设我们将责任定位在铁路公司之上,发生事故之后要完全补偿卡车方的损失,这种设定中,卡车方在提高刹车系统质量上的任何努力都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提高。可见,责任的安排不仅会带来个体行为激励的不同作用,也会引发社会成本的最终结果。
我们还可以看一个产品责任与企业质量创新的例子。产品责任原则的不同会影响到生产者在新产品创新上的投入。通过理论推导我们可以得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严格化在初始阶段会增加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上的投资激励,但是这种责任制度如果过于严苛,企业可能会发现其在质量安全上的投资变得无利可图,而削减在创新上面的投资,这时就会带来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其原因在于,创新可能带来新产品中存在不为当前科技所知的潜在风险,过于强调生产者责任,在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中就会得出创新反而使得期望收益小于成本投入的负面结论。另外,应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适用严格责任抑或是疏忽(过失)责任,会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行为选择。偏向严格责任可能会使得厂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上的投资,从而增加了产品的安全性能,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降低了消费者的注意水平、或者防范质量安全问题的水平,同时也提高了厂商新产品的创新壁垒。如果偏向疏忽责任,虽然能够激励消费者保持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合理的注意水平,但是对于生产者而言会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平均的损害成本,但是也间接的降低了产品的质量安全的性能。可见,不完全信息下,责任制度的安排会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自身资源的使用,进而影响社会的资源配置。
进一步的,在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安排,关键是找到能够同时满足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品责任制度,在一个法律(主要是侵权法)调节的市民社会当中,这一产品责任制度应该能够纠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通过责任制度的设计,回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
总的来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社会成本最小化是质量安全责任归责原则的使用导致利益分配结果中的外部界限。根据福利经济学的两大基本定理,最优的社会福利状态是以交换效率的实现为条件,而只有在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交换效率。实现社会正义的责任原则和制度可能就是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内生化体现,而公平事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是与生俱来的,而后者必然涉及利益的再次分配。
正如著名的法经济学家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所言:“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正义与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公正的原则正好符合那些根据我们的观察是由效率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种推断,我们所称的那些正义的原则可能实际上就是产生有效率的结果所需要的各种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也就回答了归责和责任原则的应用与利益的契合,应该最终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和单个主体利益之间在本质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