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类似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金融风险的高发,并且显著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法玛在1970年代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三种有效市场的形态的划分都是依据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信息充分性的高低。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处理好在信息披露、信息传递、信息解读和信息反馈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信息规制在处置这些信息不对称状态,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金融领域较早的学习和引入了西方国家的信息规制手段。比如在银行业中,学习和吸收《巴塞尔协议》不同版本中对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这在银行系统内部早已经是毋庸置疑的共识。在现实中,不仅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全部按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对外披露有关经营信息,而且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也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监督。此外,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中,企业的信息披露已经从强制性信息披露演进到自愿性信息披露阶段,因为前者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信息的需求。所谓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就是指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等动机主动对外披露公开信息,这其中包括了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效果等。张宗新等人(2005)构建的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表明,中国上市公司越来越愿意进行这种信息的传递,意图通过这种“声誉机制”来提升企业在投资市场上的地位。而陈燕、李晏墅、李勇(2005)则认为完善资信评级、信息披露等都是治理金融信用缺失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面对规制机构的监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有自己的对策来应付、甚至逃避这种管制。但没有关系,信息经济学对信息规制的原理和可能效果进行了理论解释,不管是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还是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都可以用信息规制的手段来弥补。在金融市场的规制中,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探索。此外,在规制领域中的实践探索也激发了规制理论的重要突破。规制经济学其实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逐渐发展起来,斯蒂格勒的《经济规制论》、佩尔兹曼的《走向更一般的规制理论》是早期这一领域的扛鼎之作。之后,包括植草益、托里森等人在公共事业、自然垄断、价格规制等领域著述不断,逐渐奠定了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学科基础和体系。发展到现在,激励规制理论已经成为规制理论的新主流,甚至被称为是最近20年以来,在规制经济学领域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根据植草益的观点,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向诱因。只有规制措施对于被规制对象来说是激励相容的,才能让其真正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主动顺应规制目标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制措施才能真正到达设计的初衷,这也就是机制设计理论和激励性规制在监管领域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这一理论最先在电力市场的规制研究中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后来两位法国经济学家、让·拉丰和让·泰勒尔对电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电信服务定价、网络互联等与电信改革相关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奠定和基本完成了激励性规制的理论体系。其实,在质量安全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要真正让企业这种市场主体有积极性履行其主体责任,面对这一领域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诱惑”,没有设计合理的激励措施,规制是很难奏效的。
在监管领域,不管面对的监管对象是金融、电力、电信、医药,还是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规制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的有效措施之一,而激励性规制理论是设计规制措施的重要原理。引入信息规制和激励性规制政策实现管制的放松,同时,也需要重建规制机构本身,以及完善规制的内容体系。这样,在不同的规制领域中,规制机构的设置和履责的手段也可以互相借鉴。中国目前已经在证券、保险和银行领域分别成立了监管委员会,这些机构也分别有立法、执法、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等多项功能。例如,保监会中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有投资者保护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内部都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而在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自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拥有监督、监察和执行权。这些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设定对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相关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而言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以开放的态度采撷众家之长,不管是在规制的理念、还是在具体的措施上,都要勇于借鉴,才有助于建立更有效的,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履行其主体责任的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