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中国革命的胜利来源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吞没了失去人民支持的势单力薄的蒋家王朝。我们也时常希望用人民战争的方式打赢一场场的打击违法犯罪的战役。但是在面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时,在我看来,我们的监管部门却希冀依靠自己的执法和检查来消弭质量安全风险,似乎在这场应对质量安全的战事中忽视人民群众的力量。
在上一篇专家视点中,我们论述到职业打假这种行为经受到不同的主体、中央和地方不同的态度,甚至可能是一种否定。另外一种有效发现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方法,即“吹哨法案”所体现出来的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和思路,却不知是何原因,也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经济学家郎咸平曾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善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矛盾。所谓“吹哨法案”,其实是一部告密者保护法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即每个人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都可以站出来通过告密的手段揭露贪腐、密谋和不公等内幕,以维持社会公正。告密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知晓内情的人都可以站出来揭露、诉讼和检举,他们将因此受到保护、免责和奖励,这样的话,‘双汇瘦肉精’一案早就水落石出了。”郎咸平曾经如是说道。
相关资料显示,美国的“吹哨人法案”始于1986年,是《联邦民事欺诈索赔法案》的一个程序性修正案 。也称“告发人诉讼”。该法案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合约人和其他实体,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的欺诈行为。这个人就是“吹哨人”(whistle blower),意为了望哨和告发者,帮助政府监察公共行为中的欺诈和不公。司法部在收到投诉、告发后60天内,要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原告参与起诉,如果司法部起诉,“吹哨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吹哨人可以自行调查并起诉,以“私人检察官”的身份打击腐败行为,吹哨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25-30%。美国这类索赔累计已达80亿美元,“吹哨人”已经分走了10亿美元以上。
在“安然公司”事件和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为了防止金融领域中日益严重的欺诈行为。美国开始在该领域大力推行这种制度和机制。《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规定,如果举报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能够帮助成功破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案件,举报人将能够获得涉案金额10%至30%的奖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了一份报告显示,自该举报机制建立以来的短短两个月内,“吹哨者计划”就收到来自美国和全球其他地区的起诉情报3000多条。其中,举报最多的三类金融违法行为是市场操纵、财务信息不透明和上市信息作假。
当然,举报者拿到奖金并非易事。除了满足“带来10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的这一必备条件外,SEC还规定,“吹哨人”只能是自愿向SEC提供原始情报的个人,公司或组织不在奖励范围之内;其次,举报信息也必须是“原始”的,既可以是个人所知的事实,也可以是基于公开资料的独家分析,但这些举报信息都必须能为 SEC展开调查提供一条新的线索才行。
目前,美国《“吹哨人”保护法》在四十多个州适用。目前,拉美等许多国家也希望美国帮助它们起草本国的“吹哨人”保护法 。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探讨这种机制的建立。在林益世贪渎案中,“行政院”“法务部长”曾勇夫就以林益世案为例,指出检举人先向媒体爆料,就代表对于揭弊者的保护不足,因此将在年底前,完成吹哨者保护法草案初稿,“廉政署”也将每2个月召开一次廉政会报,贯彻重奖重惩的原则。为了鼓励民众安心检举,将参考外国法制制定吹哨者保护法(揭弊者保护法)。
实际上在清朝,这种法案及其证人保护机制就已经有文确立。在《清律》中有,“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堩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也就是说:如果刑部以及各级政府,不按照法律而听从上司的指令来影响判决结果的,等同于被告人的罪责。如果有人不畏权贵,有真凭实据可以直接到皇帝面前告状。以权力干涉司法者属于奸臣之罪。告御状者,如果本身有罪的,可以因此得到豁免;奸臣之财产分摊给告御状者,如果只有一人,全部奖励给他。并且还有额外奖励,有官的嘉奖升2级,无官的给一官,如果不愿当官的,赏赐白银2000两。这就是说,大清律例在反腐败上用了“吹哨法案”。
有人可能会不以为然,认为这种机制在中国实行是存在困难的,如,可能举报人的身份不能做到保密,招致打击报复,另外,即使假设告一次告赢了,接下来也将没有任何单位愿意接收此人,生存维艰。而在美国,负责证人安全的机构就有四个:联邦马歇尔办公室负责证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执行局负责证人进入项目的确认;联邦监狱局负责强制证人的监管;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进入项目的具体案件作最后审批和确认。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采用整容、改变住址甚至移民等多种手段,来确保证人的安全。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可以鼓励更多知情者勇敢地站出来,揭开黑幕。而该制度,在国内显然是缺失的,“举报人屡遭报复”类的新闻常见报端。而对告发者的严密保护是这种法规有效的前提条件。在此保护之下,这种法案调动监督者曝光企业不法行为的积极性,然后利用消费者对企业的制约作用和企业间的竞争机制,去实现行业行为的规范。目前,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已经可以看到“吹哨法案”的精神得以体现——设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但显然,目前的这些规定都存在相当的局限性,适用范围稍显狭窄,对“吹哨者”的激励不足,保护措施和体系仍然有较大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