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国外历经了一个经济领域规制逐渐放松,社会领域规制逐步强化的过程。这种研究其实需要有一个可供比较规制程度的参照物,那就是规制的强度。
规制强度现在在环境和金融领域的政府规制研究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采用的概念,与之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章在国内外都很多。有一些学者建立了规制强度的相关理论模型,更多的研究将重点放在实证研究方面。比如在环境领域,可以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等数据来构建环境规制强度指标,还可以采用排污税额及比率、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甚至是能源强度等代理指标。以上都是从外在的、或者政府的角度来定义环境规制强度,当然也可以从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运营费用来指代。除了单个指标之外,也可以是一个指标的体系,赵细(2003)、傅京燕(2010)中的规制强度指标体系是基于我国污染密集型行业实际污染产出的环境规制强度评价指标体系来计算的,这套体系由一个目标层(ERS综合指数)、三个评价层(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和若干个单项指标层构成。
除了环境领域之外,要反映国民投资和经营的自由程度,也可以用进入规制强度来代表市场开放程度和国民的实际经济法律的地位,金玉国(2011)将政府对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的时候所受到的在资格、机会、条件和程度等方面的限制的严苛程度定义为进入规制强度,当然这种进入规制强度的研究早在1983年的秘鲁就开始了,秘鲁经济学家de Soto比较了在秘鲁首都利马和美国佛罗里达州Temple市设立一个小型成衣工厂需要花费的时间的对比,结果是289天比2小时。后来的Zylbersztajn和Graca(2002);Djankov, La P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2)对不同样本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都进行了测算,尤其是是后者,使用进入管制的程序数、办理程序花费的时间和支付的货币成本衡量了85个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
国外在一些研究中使用了区域整体规制强度的概念,FRANCISCO MARCOS(2010)在他们的文章中采用一些客观指标来衡量西班牙不同区域的规制强度,如政府有关规制的公报的数量,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新发现,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是采用这个方法作为美国中央政府规制活动的代理变量的。他发现在尼克松总统期间,这一指标增加了一倍。
笔者在前文中认为中国在经济领域可能存在规制的不足,而在质量安全等社会领域可能存在规制的过度,要向用实证的方法来证明这一猜想,就需要在研究中引入规制强度的这一概念,当然从上面我们已经看到,规制强度在不同的领域,在同一研究领域中也存在指标构建的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