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过度”下的政府规制失灵
发布时间:2012-12-27     字号: [小] [中] [大]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前提,但是政府干预并不一定会带来满意的结果,其原因是有很多的,首先的一个理论解释可能是政府规制在设立规制的前提、过程和结果存在较大的误差,将政府视为无所不知的全能者来纠正市场失灵,忽视了政府实施规制的成本,这种规制本身可能产生的失灵却被忽略。其次,规制作为政府行为,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必须拥有必要的信息,但是在常态下,规制者的信息要少于被规制者,这种信息约束限制了政府规制的效率,被规制者往往会采取逆向选择行为。除了这些之外,Stigler最早提出了规制俘获理论,他认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被规制者会千方百计运用各种手段实施寻租,从而意图影响规制立法和执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控制会不断增强。而且他指出,在这一过程中,会形成利益集团,规制仅仅是对利益集团有利。

    除了这些研究之外,也有学者关注规制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强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在质量安全的政府规制当中,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原理,在垄断市场结构中,如果垄断厂商生产的是经验品或者信任品,那么为了弥补垄断厂商提供产品质量上的不足或者数量上的差异,政府规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采取的规制政策和手段的“强度”可能存在“过度规制”也可能存在“规制不足”,这两种状况下都会导致政府规制的失灵。

    规制过度会影响被规制者自身的积极性,规制不足自然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对于消费者的伤害。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加强规制和放松规制的不同呼声随着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来临和消退而转换。可以说,西方国家中存在经济领域中规制放松和社会性领域规制加强并存的态势。从美国来看,其政府从18世纪末期开始,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在不断加强,而20世纪60年代末期之后,在涉及卫生、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社会性规制日渐高涨。在英国、法国等国家,也出现了大规模的对航空、铁路、能源和电讯等行业的经济性规制的解除。

    在我国,可能存在相反的态势。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在后续的进程中,我们在解除对于市场的统制之后,市场领域的相关规范还没有完全的树立,可能需要更多的规制方式和手段。例如,在反垄断领域,虽然已经颁布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但是在执行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备的情况,而在环境和安全等社会性领域,原本就基本上依附于计划经济体制,一直以来就没有进行市场化的改革,总体而言,目前依然处于一个过高程度的规制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是放松规制,而不是加强规制。从中外的对比来看,可以大致描绘出这种两种剪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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