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在美国,是通过呼吁、促进、合作和强制等不同的路线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美国每年都设立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奖项,再有就是美国政府还通过与企业和其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来实现。美国环保署推行的“气候领袖行动方案”就是通过让企业自愿与政府合作,使其能够设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并对结果进行实时追踪。除了面向国内企业的这些措施以外,美国政府还透过其政策的“代理人”推动国外企业遵循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每年举办大量的推广会和研讨活动,强调对投资东道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只有那些采用美国制定的环境、社会与人权标准的东道国的企业,才能得到美国相关的投资与技术安排,这样就将美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念、制度标准融入到日常商业行为中。在欧洲,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以来,欧盟将企业社会责任列入重要的公共政策议事日程。欧盟设有专门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这主要通过一系列相关文件显现出来:2001 年7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框架绿皮书》;2002 年7 月,发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提出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框架;2006 年3 月,发布了《实施以就业与发展为目标的伙伴关系:使欧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卓越标杆》等等。这些文件和政策框架中体现了欧盟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措施。具体到欧盟内部不同国家,各有各的方式,法国政府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在内的可持续发展事务;意大利成立了由政府、企业、工会、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多边对话机制;西班牙每年为社会责任工作突出的企业颁奖;丹麦实行积分卡制度,为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成绩打分并向公众公布等等。在日本,很多的专家学者致力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政府建立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也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资金支持。日本的大部分大型企业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推进部门,提出了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导向、发布了企业社会报告。
相对而言,对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国内基本上没有什么激励措施,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大多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和政策实施的,企业从自身成本收益衡量会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的管制和企业的逃避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企业永远是一个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的社会组织,往往在短期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不能从其当前回报中弥补,虽然在长期,这种弥补是当然的。根据Ca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四层次理论,我们可以推知,伦理和慈善层面的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更多的弥补成本机制。政府在培育和加强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合理的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西方国家为促进企业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往往对企业的公益行为给予免税甚至替代其他税务的税务优惠政策,因此,许多以企业或企业主名义建立的基金非常普遍。例如,著名的福特基金,卡内基基金,还有最近盖茨夫妇成立的富可敌国的慈善基金等等,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方面还有待提升,企业基本层面的社会责任,如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惩罚机制不完善,而更高层级的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缺失。只有政府推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多维机制,企业才有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持久动力。